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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经讨论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
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 251,272.07 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 666.92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
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 741.03 万元,该事项发生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担保期 60 个月。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90%股权的议
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 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为北京市
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
期满结束。公司持有郑州达喀尔 90%股权,因此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 90%,
即 666.92 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虽只持有郑州达喀尔 10%股权,但因转
让股权交易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公司仍继续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目前北京市鑫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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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出现逾期情况,公司存在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风险。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 133,582.26
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均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行为。《董事会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和《修
订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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