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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0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 年,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
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
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执行。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
则”),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明确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进行修订。要求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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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准则体
系内部协调与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
溯调整。

    4、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会计政策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准则和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将按照财政
部颁布的《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开始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开始执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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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执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
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
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规定,在准则实施
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追溯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
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调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但根据相规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当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
关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其他流动资产”中核算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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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中
核算的一年期以上的信保基金等,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

    (2)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
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共计 221,099.68 元。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影响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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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新增“租赁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
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
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5)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
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
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
值。

       2、利润表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
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
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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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之后;

    (4)将“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
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反映企业发行在
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和《修
订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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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通知》等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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