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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2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的借款合同

纠纷,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向湖北
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16 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
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1)被告湖北猛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农商行借款本金
29,969,400 元及利息(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以 6,000,000 元基数,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以 6,00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5 月 9 日

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以 1,800,000 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 6.3%计付;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以 29,99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6.3%计付;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以 29,98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6.3%计

                                      1
付;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以 29,97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6.3%计付;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以 29,969,400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6.3%计付;2019 年 5 月 3 日起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29,969,4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9.45%计付,上述利息计算总额扣除已付利息 344,215.08 元);

    (2)被告湖北猛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农商行律师代理费
损失 50,000 元;

    (3)被告猛狮科技、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对本判决第(1)(2)项所确
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猛狮科技、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猛狮追偿;

    (4)驳回原告湖北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湖北猛狮、猛狮科技、汕

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
伍、陈银卿、陈再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福能(漳州)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租赁”)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16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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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猛狮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湖北猛狮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已到期租金

11,470,771.05 元、加速到期租金 359,747,608.36 元、租赁手续费 2,644,269.3
元、名义价款 13 万元,合计 373,992,648.71 元。

    (2)湖北猛狮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该违

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为 1,613,524.99 元,2019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应以到期租金及手续费共计 14,115,040.35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计算;2019 年 8 月 13 日至实际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以全部租金
及租赁手续费 373,862,648.71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3)湖北猛狮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4)猛狮科技对湖北猛狮上述第(1)至(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湖北猛狮、猛狮科技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赔偿申请人
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保险费 187,855 元。

    (6)本案仲裁费 1,943,081 元,由湖北猛狮、猛狮科技共同承担。申请人
已经预交全部费用,且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湖北猛狮、猛狮科技应自本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 1,943,081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新增仲裁事项的相关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华新能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
力”)

    2、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清洁电力与韩华新能源签署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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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华新能源为深圳清洁电力提供光伏组件,因深圳清洁电力部分货款未能按期支
付,韩华新能源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 38,191,635.29 元,违约金 1,627,189.23
元,共计 39,818,824.52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
20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深圳清洁电力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华新

能源货款 31,452,158.81 元,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
31,452,158.81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承担按同期人民银行货款利率计算的违约
金。

    (2)被申请人深圳清洁电力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华新
能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以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 万元。

    (3)仲裁费 187,660 元,由申请人韩华新能源承担 40,172 元,被申请人深

圳清洁电力承担 147,488 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韩华新能源预交,本会不再退
还,被申请人深圳清洁电力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仲裁费 147,488 元一
并给付申请人韩华新能源。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判决(裁决)结果已生效,湖北猛狮、深圳清洁电
力正就诉讼(仲裁)结果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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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镇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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