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我 们同意将本次《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的议案》 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