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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32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
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
猛狮”)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卓
能”)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广西卓能支付款项
25,572,242.77 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分别以 12,155,709.77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17 日起、以 17,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以 145,7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以 1,325,383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
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息日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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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170,126 元,减半收取计 85,063 元,由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
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交
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
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居
间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

    被告一: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技术研究院”)

    被告二: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酒店”)

    被告三: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被告四: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集团”)

    被告五: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

    被告六:陈乐伍

    被告七:林少军

    被告八:陈再喜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因经营需要,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向兴业
银行申请借款 3,000 万元,该笔借款由深圳高新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深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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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投的要求,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为深圳新技术研究院本次借款提
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

    因深圳新技术研究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深圳高新投已代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向
兴业银行偿还逾期款项 27,096,224.67 元,现深圳高新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八被告偿还其代付的款项。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
归还垫付资金人民币 27,096,224.67 元。

    (2)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
投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人民币 650,309.39 元(以本金 27,096,224.67 元为基数,
按照约定垫付资金利息日利率 0.06%,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计算方式为 27,096,224.67×0.06%×40 天,并持续计算至实际还
清之日止)。

    (3)被告凯莱酒店、沪美公司、猛狮集团、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
陈再喜以其全部财产对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80,000.00 元、
保全保险费 13,913.27 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
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 27,840,447.33 元)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
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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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借款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保证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保证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保证人):屠方魁

       第五被申请人(保证人):陈爱素

       2、仲裁基本情况

       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与深圳华力特签署了《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计向深圳华力特发放借款 4,000 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
上述债务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由第一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 A608-0141 宗地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因
深圳华力特未能归还到期借款,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
仲裁。

       3、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 42,113,917.66 元,其中本金
人民币 39,882,056.82 元,利息(含罚息)2,223,374.79 元、复利 8,486.05 元
(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9 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实际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
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400,337.94
元;

       (3)裁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应付全部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第一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物即不动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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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0826 号项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处分该土
地及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裁决由上述五个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6)裁决由上述五个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正就诉讼(仲裁)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
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5 起,涉案
金额共约 666.8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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