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4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广东省汕头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屠方魁、陈爱素、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成华、 蔡献军、陈鹏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广 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屠方魁 被告 2:陈爱素 被告 3: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 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4: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桦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被告 5:张成华 被告 6:蔡献军 1 被告 7:陈鹏 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被告 7 合称“被告”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屠方魁等 17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或“标的资 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 陈鹏就标的资产 2015 年至 2018 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承诺。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 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9000850163 号),华力特 2018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054.92 万元,扣除公司超额支持对实际效益的影响 332.19 万元,公司占用 华力特资金对实际效益的影响 182.94 万元,华力特 2018 年度实际盈利数为 -11,204.17 万元,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的议案》,并根 据协议约定,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邮寄方式向屠方魁、陈爱素、 张成华、蔡献军、陈鹏、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穗投资”)等各补偿责任人(以下统称“业绩补偿责任人”)发出了《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通知》。但业绩补偿责任人 认为华力特 2018 年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的责任“完全在于上市公司, 与业绩补偿承诺人无关”,因此拒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协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各方应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 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由于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华力特未能完 成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全部责任,而公司认为,各业绩补偿责任人提出的相关主 张和要求均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支持,公司不能认可和接受。双方对业绩补偿 2 责任人履行补偿义务和责任存在明显争议,公司于近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将其持有原告的 15,589,001 股股票以 1 元的价格 划转至原告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2、如被告 1 屠方魁在诉讼请求第 1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能 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补偿金 131,571,158.6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向原告归还分红款 519,633.3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131,571,158.69 元及分红款 519,633.35 元,合计金额 132,090,792.04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 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5、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其持有原告的 14,534,672 股股票以 1 元的价格划 转至原告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6、如被告 2 陈爱素在诉讼请求第 5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能 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支付补偿金 122,672,626.21 元; 7、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归还分红款 484,489.05 元; 8、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122,672,626.21 元及分红款 484,489.05 元,合计金额 123,157,115.26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 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9、请求判令被告 3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 称“金穗投资”)将其持有原告的 4,418,139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划转至原告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10、如被告 3 金穗投资在诉讼请求第 9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 能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3 金穗投资支付补偿金 37,289,088.45 元; 3 11、请求判令被告 3 金穗投资归还分红款 147,271.30 元; 12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3 金 穗 投 资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数 额 以 补 偿 金 37,289,088.45 元及分红款 147,271.30 元,合计 37,436,359.75 元为基数,按 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 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13、请求判令被告 4 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桦穗投资”) 对被告 3 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被告 2 陈爱素、被告 3 金穗投资对诉讼请求第 2 项、第 6 项、第 10 项的支付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5、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将其持有原告的 10,041,224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 划转至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16、如被告 5 张成华在诉讼请求第 15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 能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支付补偿金 84,747,928.30 元; 17、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归还分红款 334,707.45 元; 18、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84,747,928.30 元及分红款 334,707.45 元,合计 85,082,635.75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19、请求判令被告 6 蔡献军支付补偿金 794,184.23 元; 20、请求判令被告 6 蔡献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794,184.23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21、请求判令被告 7 陈鹏支付补偿金 494,044.48 元; 22、请求判令被告 7 陈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494,044.48 元 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4 23、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维权费 用; 2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被告 2 陈爱素、被告 3 金穗投资、被告 5 张成 华、被告 6 蔡献军、被告 7 陈鹏对诉讼请求第 4 项、第 8 项、第 12 项、第 18 项、第 20 项、第 22 项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及第 23 项的维权费用互相承担连带责 任。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