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0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8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 WORLD-A 栋 28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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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70,167,43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2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所
持股份数 159,342,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842%;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数 10,824,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
生主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24,6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24,6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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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0,824,6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24,6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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