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七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预计 2020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1.7 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
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
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
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在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对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新收购的子公司分配
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互相担保,以
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6
月 20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北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
洛北电”或“项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玮晟”)借款 1,115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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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能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持有
的商洛北电 100%股权质押给苏州玮晟,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总担保额度不变情况下,根据商洛
北电的需要,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清洁电力”)已获得审批额度 50,000 万元人民币中的 1,115 万元调剂
至商洛北电。调剂情况见下表:
2019 年年度股东 本次调剂前 本次调剂后
调整方向 被担保方 大会审议额度 可用额度 可用额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调出 深圳清洁电力 50,000 50,000 48,885
调入 商洛北电 0 0 1,115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商洛市商州区北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50R25
3、注册资本:100 万元
4、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 1 号南楼二单元 2 楼东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周洋
7、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13 日
8、经营范围: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及运维管理;光伏、风力发
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能源持有商洛北电 100%股权。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2
序号 项 目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31日
1 资产总额 57,738,139.31 61,246,675.67
2 负债总额 139,139,041.46 142,854,696.50
3 净资产 -81,400,902.15 -81,608,020.83
序号 项 目 2020年1-12月 2021年1-3月
1 营业收入 674,235.94 132,099.83
2 净利润 -78,477,561.32 -207,118.68
以上 2020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商洛北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甲方: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
(1)本协议担保的主合同为《借款协议》以及该等协议相关方对该等协议
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1,115 万元人民币。
(3)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本协议为独立性
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协议》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仍然有效,乙方仍应当对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其担保范围为《借款协议》
债务人因《借款协议》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2、保证方式:
3
本协议项下保证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保证协议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完全偿付本协议保证的债务
为止。
(二)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权人)
乙方: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质人)
1、质押股权
(1)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 100%的股
份质押给甲方。
(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包括为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基于该
等股权而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质
物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且及于质物(含派生股
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利息,就乙方因质物分得的股息和/或红利(“项目
公司分红”),对于未用于提前偿付主债权的项目公司分红,应自动成为质物的
一部分。
(3)在股权质押期间,乙方继续以股东的身份履行其在项目公司享有或承
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担保的对象为项目公司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对甲方的
全部债务。
3、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自项目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
续时起至项目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时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双方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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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间不影响质权的存续及效力,质权存续至主债权清偿完毕且质押登记注销
时止。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则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如质押股权未用于偿还主债权的,乙方
应配合甲方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续办质押登记或办理质押登记延期等手续,经续
办或延期的登记质押期间不应短于主债权存续期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 158,497.18 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 54,339.34 万
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
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 741.03 万元,该事项发生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担保期 60 个月。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
尔 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 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 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
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 83.7209%,即 620.40 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
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5 号),现债权
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
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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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
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 53,718.94 万元,湖北
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
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
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 146,123.83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猛狮能源与苏州玮晟签署的《担保协议》;
2、湖北猛狮能源与苏州玮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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