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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
技”)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
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16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
行借款本金 18,545,200 元、利息 177,813.69 元、罚息 1,044,329.09 元及从 2019
年 9 月 16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
的罚息;

    (2)被告陈乐伍、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猛狮科技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乐伍、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猛狮科技追偿;

    (3)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对被告猛狮科技提供质押的股权 10,000 万股享
有优先受偿权;


                                     1
    (4)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对被告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
押的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区创业路全宗房地产在 39,96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9,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 144,300 元(原
告已预交),由被告猛狮科技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
告。被告陈乐伍、沪美公司、动力宝公司对被告猛狮科技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乐伍

    被告四:陈乐强

    被告五: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因公司未能按期归还的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全部借款,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37,000,000.00 元,以及

                                    2
支付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利息 8,535,274.15 元、罚息 14,133,189.55 元、
复利 1,971,778.56 元,合计 161,640,242.26 元(剩余罚息、复利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息 6.65%的基础上上浮 50%,即年利率 9.975%计付,复利按
欠息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 计付,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范围如下:
借款本金人民币 137,000,000.00 元,罚息、复利分段计算:①本金 37,000,000.00
元部分,罚息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按照年利息 4.7850%的基础上浮 30%,即
年利率 6.2205%计付,复利按欠息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 计付,支付至本息全
部清偿完毕之日止;②本金 100,000,000.00 元部分,罚息自 2018 年 6 月 24 日
起,按照年利息 4.5675%的基础上浮 30%,即年利率 5.93775%计付,复利按欠息
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 计付,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
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公告费等。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正就诉讼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1 起,涉案
金额共约 5,235.5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3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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