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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03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股票(证券简称:*ST 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28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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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深圳中院已接收材料并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2019 年 1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
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
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
部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
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
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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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本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3、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债权人广州焕森
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收材料。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
示性公告》,债权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
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收材料。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深圳中院申请对
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通过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收材料并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
确定性。

    上述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
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
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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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公司每 1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司已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但考虑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净资产为负值,目前推进本次交易可能会遇到困难,待公司净资产为正值,将结
合届时的实际情况再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标的资产在完成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程序后,各方还需友好协商并就本次交易
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交易事项需由相关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部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5、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漳州
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集团”)、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
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漳州交
通集团出资约 1.5 亿元、诏安金都出资约 0.5 亿元合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合
资公司”),合资公司与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签订 EPC 总承包协议,
由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总承包方,凯盛科技以工程总承包形式
出资约 7.63 亿元,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福建猛狮”)复产和新项目的建设。福建猛狮向合资公司租赁约 9.63 亿元
的用于恢复生产和新项目建设所需的资产;同时,凯盛科技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
作协议约定,启动“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有关机构备案后的评估价值相当于 15 亿元的资产作为出资;漳州交通集团
以人民币 4.5 亿元、诏安金都以人民币 1.5 亿元参与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
重组的配套融资,凯盛科技、漳州交通集团、诏安金都所投资金可根据猛狮科技
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方案做适当调整。

    目前协议有关各方正就合作事项的后续推进及安排进行沟通,资金安排、项
目实施进度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6、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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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偿还全部借款 3,000 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
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
破 3 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 年 8 月 19 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
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
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
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
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
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7,907,2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2%;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 187,261,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0%。沪美
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
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
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
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
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8、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
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
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7,907,2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2%。沪美公司、易德
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
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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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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