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 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郑州达喀尔汽车租 赁有限公司与河南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 日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