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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2021-12-04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2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
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
整。

       2、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
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3.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
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
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
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
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
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亦同意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90)。

    2、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
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3、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6),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
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启动债权申报工作。

    4、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意向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公司与东方三峡(成都)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三峡(成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之投资意向协议》,东方三峡(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
关联方有意向以产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重整。

    二、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猛狮科技
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
前,猛狮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
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猛狮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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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上述裁定,公司拟于规定时间内依法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继续推进公司重整事宜。

    四、风险提示

    1、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拟依法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
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
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停牌一天,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复牌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0 年度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3 条第(六)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
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
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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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
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对于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退市风险,公司始终保持高度重视。公司将通过
以下途径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继续按照经营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
本费用,保持业务稳定发展;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努力改善现金流;继续加强与
债权人的协商沟通,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积极化解债务危机,
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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