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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与国蓉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
建猛狮因与国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国蓉科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9 月取得判决结果。2019 年 11 月,国蓉科技不服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国蓉科技以福建猛狮电池存在质
量问题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猛狮退回国蓉科
技已支付的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13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福建猛狮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
定情况如下:

    准许国蓉科技撒诉。

    案件受理费 184,622 元,减半收取 92,311 元,由国蓉科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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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与河南平芝
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平芝”)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南平芝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力特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前海合作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9 月 1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累计新增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华力特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
况如下:

     ( 1 ) 河 南平 芝 与 深圳 华 力 特之 间 签订 的 《 设备 采 购 合同 》 (合 同 编 号
417060241)第十条“产品的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的约定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
解除;

     (2)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支付人
民币 17,169,964.66 元;

     (3)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支付逾
期 付 款 损 失 【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按 照 以 下 计 算 方 式 同 时 计 算 :1. 以 人 民 币
14,154,738.9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的逾期
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 布的一 年期 贷款市 场报 价利率 的 1.5 倍标准 予以 计算;2.以 人民币
1,917,656.0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的逾期付
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 布的一 年期 贷款市 场报 价利率 的 1.5 倍标准 予以 计算;3.以 人民币
92,4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1.5 倍标准(以年利率 5.775%标准为限)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


                                           2
际付清之日止;4.以人民币 1,005,075.2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以年利率 5.775%标准为限)
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赔付律
师费人民币 99,600 元;

     (5)驳回原告河南平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4,266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149,266
元,由原告负担其中人民币 5,771 元,被告负担其中人民币 143,495 元。原告已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9,266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
143,495 元 。 被 告 应 于 本 判 决生 效 后 七 日 内 向本 院 缴 纳 案 件受 理 费 人 民 币
143,495 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华力特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国蓉科技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
华力特已就上述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共 4 起,涉案金额共 1,333.26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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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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