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11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2-00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股东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
及原股东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出具的
告知函,获悉杭州凭德及宁波致云于 2022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凭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致云与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猛狮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372,930 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 5.00%。
宁波致云与杭州凭德承诺,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已持有的
猛狮科技股份。
2021 年 8 月 27 日,宁波致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猛狮科技股份 6,445,500
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 1.1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股东持股数据显示,杭州凭德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累计减持
猛狮科技股份 18,260,794 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 3.22%。宁波致云和杭州凭
德减持行为违反了之前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杭州凭德及宁波致云在收到该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
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