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2-01-18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0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债务豁免因部分债权人尚未提供完整的核查资料,公司独立董事暂无法
就《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
第 13 号)第 1 题所涉问题发表意见,待各债权人资料提供完毕,公司独立董事
将进行全面核查并发表意见。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
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22〕第 13 号)。公司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
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2022 年 1 月 12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
公告》,称因相关事项所涉债权人范围较广,部分债权人提供资料需经其内部审
批程序,本次协调各方出具相关资料所需时间较长;且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
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
内容:
1、我部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向公司发《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6 号),其中涉及 12 位债权人。请结合需债权人提供资料的内容,详细说明已取
得债权人资料的情况,未取得资料的债权人名称、尚未提供资料内容、尚需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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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审批程序,上述解释是否认为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债务豁免函》等事项并
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部分债权人亦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你公司前期披露
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请独立董事并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分批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司与债权人之间
的原始债权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债权的原始债权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
让通知、债务豁免通知、与债权相关的收款及付款凭证、与债权相关的过往催款
函、律师函及诉讼文件、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相关资料、债
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债权人有关豁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件等,律师已对
大部分债权人进行了访谈,并初步拟定了法律意见书。由于全国各地分散性的突
发疫情,且各债权人提供资料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同,尚有部分债权人需补充
提供债权豁免所涉及内部审议文件等。
公司前期披露收到《债权豁免函》及《债权豁免通知书》均由相关债权人直
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不存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上述所涉问题所需债权人提供的核查资料尚未提供完整,公司独立董事暂无
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公司律师结合已取得相关资料的情况,具体说明已完成的核查程序,
尚无法出具核查意见的具体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因债务豁免资料不齐备导致无
法按正常途径取得、故意拖延回函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2.1.7 条、第 13.1.4 条规定的情形。
回复:
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公司债务豁免事宜进
行核查,并对深交所因此而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所关注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对本次债务豁免事宜做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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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接受委托后开展工作情况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猛狮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了收集整理以
及分析,结合深交所对猛狮科技发出的《关注函》的内容,以及出具法律意见的
基本要求,整理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并将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提交给公司,要求公司、
并请公司协调公司债权人按照清单要求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
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本所律师已经陆续获取公司依照尽职调查清单提供
的调查资料,包括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原始债权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债权的原
始债权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豁免通知、与债权相关的收款
及付款凭证、与债权相关的过往催款函、律师函及诉讼文件、公司在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相关资料、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债权人有关豁
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件等。本所律师根据公司已提供资料整理了针对公司及债权
人的访谈提纲以及补充调查清单,与公司就已收集资料所反映的问题以及关注函
关注问题进行沟通讨论,并完成了对公司以及十家债权人的访谈。
本所律师已根据深交所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6 号)(以下简称“第
6 号《关注函》”)以及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
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9 号)(以下简称“第 9
号《关注函》”)的相关要求,逐项梳理事实并初步拟定法律意见。
(2)本所后续工作安排
本所将继续收集整理补充尽职调查资料,对未进行访谈的债权人进行访谈,
并结合已收集资料和访谈了解情况拟定法律意见书。
另外,根据本所内部有关律师办理证券业务的相关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法律业务需经本所内核委员会内核确认后方可正式定稿盖章。
因此,由于本次核查涉及 12 名债权人,本所律师需一一进行核查并进行访
谈;被调查对象需要一定时间按照尽职调查清单提供尽职调查资料,且受疫情影
响,部分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本所律师暂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
法律意见书并提交本所进行内核,导致无法按照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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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不存在故意拖延回函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2.1.7 条、第 13.1.4 条规定的情形。
3、请你公司及律师明确说明披露回函及核查意见的时间。
回复:
因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及补充相应资料,对于深交所第 6 号《关
注函》及第 9 号《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及律所将尽力加快相关工作进度,
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争取在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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