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1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6 号)(以下简称“第 6 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2〕第 9 号)(以下简称“第 9 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 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33 号)(以 下简称“第 33 号《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 实,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一、第 6 号《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1 月 6 日晚,你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关于收到< 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中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12 家债权人出 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权豁免函》(以下均简称《豁免函》)。我部对此 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后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在你公司未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上述债权人单方面出具《豁 免函》对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豁免。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的合规性。 请你公司律师对涉及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债务豁 1 免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1、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和 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基于债权人一方的 意思表示债务豁免即可成立。如债务人接受免除债务的,不需做出明确意思表示。 债务豁免系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自由处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届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3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行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非交易行为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另,现行 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1.4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 6.1.3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明确规定了获得债务豁免不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于涉及交易、对外担保 以及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司发生 受赠现金资产的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债权人对公司进行债务豁免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系使公司单方受益的行 为,而非交易行为。就公司的债务被豁免是否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债务豁免时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均未明确规 2 定,参照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事项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例外规定 及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明确规定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结合公司债权人对 公司本次债务豁免均不附加任何条件,公司不因接受债务豁免而向债权人支付任 何对价或承担任何义务的事实,该债务豁免属于公司单方受益行为;同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接受债务豁免不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 综上,债权人进行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受益行为,根据《民法典》《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债务豁免属于公司单方受 益行为,公司是否履行审议程序非债务豁免生效条件,公司无需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债务豁免由债权人单方做出即依法成立。 2、请你公司律师对涉及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债务 豁免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京中银”)对公司 债务豁免事宜进行核查,并对深交所”本次《关注函》所关注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就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如下: 12 家债权人对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12 家债权人豁免 的债权金额均不高于其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各债权人为进行本次债务豁免已各 自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各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函》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二)根据你公司报备的《公证书》[(2021)深坪证字第 8706 号],2021 年 12 月 31 日委托代理人陈建存保存 11 份《豁免函》原件。请结合参与债务豁 3 免事项的 12 家债权人的名称、《豁免函》签订时间、主要条款、公司取得《豁 免函》的时间、委托代理人与公司的关系和委托证明等,说明《豁免函》签署 日期的真实性,是否真实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是否实际于 2022 年 1 月 签订。除了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外,是否还同时存在其他公证事项。请你公司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权豁免函》的基本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 权豁免函》(以下均简称《豁免函》),豁免函基本内容如下: (1)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融”) 文件名称 《债务豁免通知书》 债权人 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 截 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福 建 华 融 对 猛 狮 科 技 的 债 权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29,087,864.88 元。 主要条款 2. 福建 华融 豁免 对猛狮科 技所 享有 的部 分债权, 豁免 债权 金额 为:人民 币 853,319,657.56 元。 3.上述债权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2)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漳州)租赁”)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猛 债务人 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福能(漳州)租赁享有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308,407,7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77,311,080.32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 人民币 7,126,048.74 元,其他相关费用(即名义价款、手续费、诉讼费)合计人 民币 5,030,205.30 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 397,875,034.36 元。 主要条款 2.福能(漳州)租赁同意仅保留债权本金,其他部分全部豁免。截至基准日,累 计对债务人豁免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9,467,334.36 元。 3.福能(漳州)租赁确认,福能(漳州)租赁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 合法、有效,福能(漳州)租赁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权豁免不附带任 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福能(漳州)租赁出具本函 4 及依据本函豁免对债务人享有的部分债权已经取得福能(漳州)租赁内部相应决 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本函成为 对福能(漳州)租赁有效且有约束力的文件。 (3)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 文件名称 《豁免债务通知书》 债权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华融租赁对猛狮科技享有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220,350,474.63 元。 主要条款 2. 华 融 租 赁 豁 免 对 猛 狮 科 技 所 享 有 的 部 分 债 权 , 豁 免 债 权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82,280,379.70 元。 3.上述债权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4)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债务人)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27,096,224.67 元,利息 为人民币 0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5,581,822.28 元,其他相关费用 (即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合计人民 币 93,913.27 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 32,771,960.22 元。 2. 深 圳 高 新 投 同 意 按 照 基 准 日 豁 免 深 圳 高 新 投 享 有 的 合 计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2,940,372.16 元(对应普通债权 70%的金额)的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 主要条款 约金部分)。 3.深圳高新投确认,深圳高新投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深圳高新投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权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 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深圳高新投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对债务人享 有的部分债权已经取得深圳高新投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 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本函成为对深圳高新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 务。 (5)谢初鸿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谢初鸿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5 主要条款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65,740,551.00 元,利息 为人民币 25,432,145.93 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 91,172,696.93 元。 2.谢初鸿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合计金额为 91,172,696.93 元(对应普通债权 100% 的金额)的债权。 3.谢初鸿确认其享有上述普通债权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上述债权豁免不附带 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本函成为对谢初鸿有效且 有约束力的义务。 (6)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益禧”)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 20,000,0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0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16,240,123.670 元,其他相关费用(即案 件 受 理 费 、 财 产 保 全 费 ) 合 计 人 民 币 152,967.00 元 , 债 权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36,393,090.70 元。 2.开益禧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25,475,163.49 元(对应普通债权 70%的金额)的 主要条款 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部分)。 3.开益禧确认,开益禧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开益禧 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可 撤回、不可变更。开益禧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开益禧内部 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本 函成为对开益禧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7)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新能源”)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9,341,690.20 元,利息 为人民币 1,408,882.58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134,053,00 元,其他 相关费用(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 152,357.00 元,债权合计人民 币 11,036,982.78 元。 2.索尔新能源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7,725,887.94 元(对应普通债权 70%的金额) 主要条款 的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部分)。 3.索尔新能源确认,索尔新能源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索尔新能源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 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索尔新能源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 取得索尔新能源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 撤回、不可变更,本函成为对索尔新能源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6 (8)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 370,660,000.00 元,利息为人 民币 54,955,277.78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62,660,757.59 元,债 权合计为人民币 488,276,035.37 元。 2.沪美公司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488,276,035.37 元(对应普通债权 100%的金额) 的债权。 主要条款 3.沪美公司确认,沪美公司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沪 美公司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 不可撤回、不可变更。沪美公司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沪美 公司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 变更,本函成为对沪美公司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9)三门峡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丰辉”)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三门峡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金民币 86,820,692,45 元,利息 为人民币 5,362,831.40 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 92,183,523.85 元。 2.三门峡丰辉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92,183,523.85 元(对应普通债权 100%的金额) 的债权。 主要条款 3.三门峡丰辉确认,三门峡丰辉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门峡丰辉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 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三门峡丰辉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 三门峡丰辉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 不可变更,本函成为对三门峡丰辉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10)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720,529,901.49 元,利息 为人民币 69,064,386.05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40,347,365.14 元, 主要条款 其他相关费用(咨询服务费、留购费)合计人民币 3,459,087.50 元,债权合计为 人民币 833,400,740.17 元。 7 2.杭州凭德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全部债权。 3.杭州凭德确认,杭州凭德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杭州 凭德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 可撤回、不可变更。杭州凭德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杭州凭德 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本函成为对杭州凭德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11)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焕森”)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债务人 2:湖北猛狮光电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421,265,927.05 元,利息 为人民币 5,604,415.62 元,违约金和罚息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328,461,529.70 元, 其 他 相关 费 用( 即 诉讼费 ) 合计 人 民币 109,440.40 元 , 债权 合 计为 人民 币 755,441,312.78 元。 2.广州焕森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679,897,181.49 元(对应普通债权 90%的金额)的 主要条款 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部分)。 3.广州焕森确认,广州焕森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广州 焕森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 可撤回、不可变更。广州焕森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广州焕森 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本函成为对广州焕森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12)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沣泰”) 文件名称 《债权豁免函》 债权人 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签收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银沣泰对猛狮科技享有人民币 42,288,344.41 元的 债权。 北京银沣泰同意按照基准日豁免 38,059,509.97 元(对应普通债权 90%的金额)的 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部分)。 主要条款 北京银沣泰确认,北京银沣泰依法享有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北 京银沣泰有权作出上述债权豁免,上述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 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北京银沣泰出具本函及依据本函豁免公司债权已经取得 北京银沣泰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可撤销、不可撤回、 不可变更,本函成为对北京银沣泰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2、债权人出具《豁免函》及公司取得《豁免函》的相关情况 8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华融、福能(漳州)租赁、华融租赁、深圳高新 投、开益禧、索尔新能源、沪美公司、三门峡丰辉、杭州凭德、广州焕森以及谢 初鸿等十一名债权人以现场送达方式,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1 期 A 座 28 楼的猛狮科技深圳分公司办公现场,分别将其对猛 狮科技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豁免函》原件面交给猛狮科技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存, 就此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予以公证, 并出具(2021)深坪证字第 8706 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在本公证员和 本处工作人员罗锐捷的监督下,猛狮科技委托代理人陈建存签收了十一份文件。 签收完毕后,本公证员对签收文件复印,上述签收文件的原件由陈建存保存。” 陈建存系猛狮科技的员工,任猛狮科技法务风控部副总经理职务。在其办理 前述公证事宜时,陈建存已取得猛狮科技的合法授权,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授 权范围为代为申办公证手续,代为签收有关公证资料。 北京银沣泰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猛狮科技出具《豁免函》,公司委托公司 副总裁樊伟接收《豁免函》原件。樊伟担任猛狮科技副总裁,其接收《豁免函》 已获得公司合法授权。 综上,各债权人均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包括本日)向猛狮科技出具《豁 免函》,猛狮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了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函》原 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根据 前述规定,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债务人,接受上述债权人的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各债权人豁免函通知时,其与债权人豁免金额范围内的债权债 务关系终止,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不需再向债权人支付豁免范围内的债权本金、 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 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各债权人均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包括本日)向猛狮科技出具《豁 9 免函》,猛狮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了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函》原 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根据 前述规定,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债务人,接受上述债权人的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各债权人豁免函通知时,其与债权人豁免金额范围内的债权债 务关系终止,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不需再向债权人支付豁免范围内的债权本金、 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 3、除了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外,是否还同时存在其他公证事项 除对《豁免函》的送达进行公证外,各债权人与猛狮科技间不存在其他公证 事项。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访谈笔录或访谈视频,前述十一家债权人均确认除对《豁免函》的送达 进行公证外,各债权人与猛狮科技间不存在其他公证事项。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三)2022 年 1 月 5 日,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832743.NQ)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参与猛狮科技债务重组化 解退市风险及参与重整财务投资方案的议案》。结合深圳中院不予受理你公司破 产重整申请及上述公告情况,请你公司向 12 家债权人核实后说明对部分债务豁 免事项是否均不附带条件和义务,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 相关债权人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参与重整财务 投资方案的具体内容,所有本次参与债务豁免的 12 家债权人是否均同时签署了 10 相关协议,债权人参与重整投资方案与本次债务豁免是否即构成附条件和义务。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福能租赁《关于参与猛狮科技债务重组化解退市风险及参与重整财务投 资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及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 条第 (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猛狮科技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启动预重整的通知书;由于 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3 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破产重 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猛狮科技债权人福能租赁系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简称“福能租赁”,股票 代码 832743.NQ),持有猛狮科技债权人福能(漳州)租赁 51%股权,系福能(漳 州)租赁的控股股东。 2022 年 1 月 4 日,福能租赁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主 要内容为福能租赁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猛狮 科技债务重组化解退市风险及参与重整财务投资方案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福能(漳州)租赁提供的资料,该议案具体内容包括:“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漳州子公司持有债权总金额为 397,855,034.36 元,其中:本金为 308,407,700 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为 89,447,334.36 元。因猛狮科技 推进预重整过程中,由于未能在计划时间内取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深圳中院于 11 12 月 3 日裁定终结预重整,猛狮科技存在被退市风险。为协助猛狮科技实现 2021 年净资产转正,最大程度保障福能(漳州)租赁的债权,拟在本金不豁免的前提 下,豁免上述债权中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等。” 除福能(漳州)租赁外的其他 11 家债权人均表示不知悉福能租赁公开披露 的《关于参与猛狮科技债务重组化解退市风险及参与重整财务投资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福能(漳州)租赁在做出上述议案表决前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访谈笔录或访谈视频,除福能(漳州)租赁外的其他 11 家债权人均表 示不知悉福能租赁公开披露的《关于参与猛狮科技债务重组化解退市风险及参与 重整财务投资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福能(漳州)租赁在做出上述议案表决前 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2、债务豁免事项是否均不附带条件和义务 公司债权人基于避免公司退市风险的考虑而豁免其对公司合法持有的债权, 豁免债权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访谈笔录或访谈视频,并经核查公司已取得的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 免函》,12 家债权人均确认债务豁免自《豁免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对于 债务豁免事项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债务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 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债权人基于避免公司退市风险的考虑而豁免其对公司 合法持有的债权,根据访谈及《豁免函》的具体内容,各债权人均已确认豁免债 权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各债权人 本次债务豁免系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未经司法机关撤销,债务豁 免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及公司均具法律约束力。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相关债权人的“抽屉协议”或 其他交易安排;所有本次参与债务豁免的 12 家债权人是否均同时签署了相关协 议,债权人参与重整投资方案与本次债务豁免是否即构成附条件和义务。 12 沪美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陈乐强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抽屉协议”或进行其他 交易安排的情形。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与杭州凭德,及沪美公司、雪 松集团与杭州凭德分别签署两份《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沪美公司与杭州凭德作 为公司的债权人,为实现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转正,同意各自将其 对公司所持有的债权予以全额豁免,后续双方在推动猛狮科技破产重整中共同获 得投资人资格,但应以法院裁定批准的猛狮科技的重整计划为准,双方开展战略 合作的具体内容以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除沪美公司外,其他债权人亦与杭州凭 德分别签署类似内容的战略合作协议。 从签约方看,《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方仅为公司债权人,不包括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从《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看,所约定事项均为各债权人的框架性 合作意向,其约定事项能否实现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公司能否依法进入破 产重整程序、公司破产重整方案能否依法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院裁定等诸多不 确定性因素,并且《战略合作协议》仅系对未来公司可能进行的重整事项的意向 性约定,不构成实质性约束,对本次债务豁免不构成附条件和义务。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核查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沪美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陈乐强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 12 家债权人的访谈笔录或访谈视频,12 家债权人、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抽屉协议”或进行其他交易安排的情 形。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与杭州凭德,及沪美 公司、雪松集团与杭州凭德分别签署两份《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沪美公司与杭 州凭德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为实现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转正,同意 各自将其对公司所持有的债权予以全额豁免,后续双方在推动猛狮科技破产重整 中共同获得投资人资格,但应以法院裁定批准的猛狮科技的重整计划为准,双方 开展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以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经核查,除沪美公司外,其他 13 债权人亦与杭州凭德分别签署类似内容的战略合作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从签约方看,《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方仅为公司债权人, 不包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看,所约定事项均为各 债权人的框架性合作意向,其约定事项能否实现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公司 能否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破产重整方案能否依法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 院裁定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并且《战略合作协议》仅系对未来公司可能进行的 重整事项的意向性约定,不构成实质性约束,对本次债务豁免不构成附条件和义 务。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四)请你公司说明上述 12 家债权人是否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如是,请 说明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是否为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并代为行使债 权人权力,是否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 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豁免;请将相关债务金额与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债 务数据进行核对。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 12 家债权人是否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如是,请说 明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 12 家债权人中,谢初鸿、三门峡丰辉、杭州凭德、广州焕森、北京银沣泰 5 家债权人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权系从原债权人受让取得,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合同 债务人 转让债权金额 (债权受让方) (债权转让方) 签订时间 谢初鸿 广东大众 猛狮科技 43,267,644.57 2021.04.01 14 债权人 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合同 债务人 转让债权金额 (债权受让方) (债权转让方) 签订时间 广州焕森 利凯基金 湖北猛狮光电 328,794,355.21 2018.06.21 原债权人履行担保 雪松实业、雪松 广州焕森 猛狮科技 义务所形成的对债 2018 控股 务人的全部债权 杭州凭德 新动能 猛狮科技 379,429,022.21 2021.12.27 杭州凭德 上海金港 福建猛狮新能源 9,566,402,17 2021.12.31 福建猛狮新能源、柳 杭州凭德 瀚瑞金港 州动力宝 166,212,154.7 2021.12.31 杭州凭德 瀚瑞金港 福建动力宝 猛狮科技、福建动力 北京银沣泰 江苏华东 42,288,344,41 2021.12.30 宝、上海太鼎 三门峡丰辉 三投集团 三门峡振业 62,609,679.05 2021.12.30 三门峡丰辉 三投集团 三门峡猛狮新能源 30,000,000.00 2021.12.30 (1)谢初鸿受让原债权人所持公司债权的情况 2021 年 4 月 1 日,广东大众、谢初鸿及猛狮科技签订了《债权转让三方协 议》,约定广东大众将其依据《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对猛狮科技全部债权 43,267,644.57 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转让给谢初鸿。 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与债权转让双方共同签署该协议,视为其已知晓债权转让 事宜,因此债权转让双方无需再另行通知债权转让事宜。 (2)广州焕森受让原债权人所持公司子公司债权的情况 2018 年 6 月 21 日,利凯基金与广州焕森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利 凯基金将其依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编号:LK-RA-MS-ZR-1)所形成的对湖北 猛狮光电全部债权 328,794,355.21 元转让给广州焕森。2018 年 8 月 7 日,利凯 基金、广州焕森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共同向湖北猛狮光电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并于 2018 年 8 月 8 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湖北猛狮光电送达。 2018 年,猛狮科技、雪松实业、雪松控股及广州焕森签订了《债务重组协 议(担保)》,约定雪松实业、雪松控股将其依据《保证合同》《保证协议》所形 成的对猛狮科技的担保债权全部转让给广州焕森。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与债权转让 15 双方共同签署该协议,视为其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宜,因此债权转让双方无需再另 行通知债权转让事宜。 (3)杭州凭德受让原债权人所持有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债权情况 ①杭州凭德受让新动能所持有的公司债权情况 2021 年 12 月 27 日,新动能与杭州凭德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新动 能将其依据《借款合同》(编号:XDNMS-2020-002)所形成的对猛狮科技全部债 权 379,429,022.21 元转让给杭州凭德。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凭德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猛狮科技送达《债权 转让通知书》。 ②杭州凭德受让上海金港所持有的福建猛狮新能源债权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金港与杭州凭德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2021 年债转字第 1231-2 号),约定上海金港将其依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编号:[2020]控回租字第 ZX0624 号)所形成的对福建猛狮新能源全部债权 9,566,402,17 元转让给杭州凭德。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凭德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福建猛狮新能源送达 《债权转让通知书》。 ③杭州凭德受让瀚瑞金港所持有的福建猛狮新能源、柳州动力宝以及福建动 力宝债权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瀚瑞金港与杭州凭德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2021 年债转字第 1231-1 号),约定瀚瑞金港将其依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编号:[2019]ZX1227 号)所形成的对福建猛狮新能源、柳州动力宝债权,以 及依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编号:[2020]港回租字第 ZX0623 号)对福建 动力宝所形成的债权,166,212,154.7 元转让给杭州凭德。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凭德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猛狮科技送达了《债 权转让通知书》。 (4)北京银沣泰受让原债权人所持公司债权的情况 16 2021 年 12 月 30 日,江苏华东与北京银沣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江苏华东将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编号:18HZ0003-02)对猛狮科技所形成的 全部债权 42,288,344,41 元转让给北京银沣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银沣泰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猛狮科技送达了《债 权转让通知书》。 (5)三门峡丰辉受让原债权人所持公司债权的情况 ①三门峡丰辉受让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投集团”)所 持有的三门峡振业债权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三投集团与三门峡丰辉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三投字 JK2021213 号),约定三投集团将其依据《融资合作协议》(编号:三投字 JK2019036 号 )《 债 权 债 务 抵 销 协 议 》 所 形 成 的 对 三 门 峡 振 业 全 部 债 权 62,609,679.05 元,转让给三门峡丰辉。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三投集团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猛狮科技出具《债权 转让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猛狮科技告知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 ②三门峡丰辉受让三投集团所持有的三门峡猛狮债权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三投集团与三门峡丰辉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 号:三投字 JK2021214 号),约定三投集团将其依据《融资合作协议》(编号:三 投字 JK2019052 号)所形成的对三门峡猛狮全部债权 30,000,000 元转让给三门 峡丰辉。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三投集团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向猛狮科技出具《债权 转让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猛狮科技告知了上述债权事项。 2、是否为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并代为行使债权人权力,是否为债 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 进行豁免。 谢初鸿、三门峡丰辉、杭州凭德、广州焕森及北京银沣泰作为债权受让方已 与原债权人就原债权人享有的对猛狮科技及/或其相关子公司的债权(“转让债 17 权”)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即生效,并原 债权人或债权受让方向猛狮科技及/或其子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 转让事实。 因此,相关债权已转移至债权受让方,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 受让方在受让取得债权后,作为该等债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债务 人猛狮科技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债务豁免,无需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 律师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债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并经访 谈谢初鸿、三门峡丰辉、杭州凭德、广州焕森及北京银沣泰,前述主体作为债权 受让方已与原债权人就原债权人享有的对猛狮科技及/或其相关子公司的债权 (“转让债权”)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即生 效,并原债权人或债权受让方向猛狮科技及/或其子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 告知债权转让事实。 因此,相关债权已转移至债权受让方,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 受让方在受让取得债权后,作为该等债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债务 人猛狮科技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债务豁免,无需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 3、请将相关债务金额与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债务数据进行核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与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述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 权金额的比对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18 序 豁免债权人 原债权人 截止 2021.06.30 截止 2021.11.30 债务人名称 差额 差额原因 号 名称 名称 债权总额 债权总额(豁免前) 增加在预重整程序时经管理人审核后的 1 谢初鸿 / 猛狮科技 56,785,500.03 91,172,696.93 34,387,196.90 本金违约金,以及 7-11 月租金和利息等 债务提前到期计提的违约金、罚息以及 杭州凭德 猛狮科技 244,445,018.54 278,193,161.10 33,748,142.56 7-11 月的罚息 福建动力宝、福 基准日包含合同其他到期留购款以及咨 瀚瑞金港 152,179,806.60 166,212,154.70 14,032,348.10 建猛狮新能源 询费及到期利息 2 杭州凭德 基准日包含合同其他到期留购款以及咨 上海金港 福建猛狮新能源 9,000,100.00 9,566,402.17 566,302.17 询费及到期利息 新动能 猛狮科技 366,016,111.85 379,429,022.21 13,412,910.36 7-11 月利息违约金的计提 三门峡猛狮新能 3 三门峡丰辉 三投集团 50,585,132.35 92,183,523.85 41,598,391.50 受让债权及 7-11 月利息计提 源、三门峡振业 雪松实业、雪 猛狮科技、湖北 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7-11 月罚息违约金 4 广州焕森 712,743,080.60 755,441,312.78 42,698,232.17 松控股 猛狮光电 计提 增加公司 7-11 月罚息以及文科律师费 5 北京银沣泰 江苏华东 猛狮科技 41,111,600.33 42,288,344.41 1,176,744.08 等 合计 3,795,593,177.17 4,030,278,061.08 223,925,955.14 ——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 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9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 根据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的信息显 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于 2021 年 10 月 6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即公司对外披露债务豁免前 3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杭州凭德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相关说明 (1)杭州凭德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基本情况 杭州凭德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累计减持猛狮科技股票 数量为 16,530,7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卖出均价为 5.80 元/股。 (2)杭州凭德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相关说明 杭州凭德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开始筹划并协调相关主要债权人对猛狮科技 进行债务豁免事宜。杭州凭德减持猛狮科技股票主要是基于其质押的猛狮科技股 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杭州凭德为避免被动减持风险及面临的法律及信用风险减 持猛狮科技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买卖猛狮科技股票的行为。 2、沪美公司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相关说明 (1)沪美公司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基本情况 沪美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被动减持猛狮科技股票数量为 2,216,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卖出均价为 4.55 元/股。 (2)沪美公司减持猛狮科技股票的相关说明 因沪美公司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的 1,650 万股猛狮科技股票涉及违约,东兴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 兴证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东兴证券协助将沪美公司质押的猛狮科技股票全部卖出。2021 年 12 20 月 8 日,东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沪美公司持有的 2,216,900 股猛狮科技 股票,造成沪美公司被动减持猛狮科技股票,沪美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提前 买卖猛狮科技股票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第 9 号《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1 月 6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 的公告》中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 权豁免函》(以下均简称《豁免函》)。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后补充 说明以下内容: (一)根据你公司报备的《公证书》[(2021)深坪证字第 8706 号],公证 书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存签收了十一份文件。签收完毕后,本公证对 签收的文件复印,上述签收文件的原件由陈建存保存。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上述文件的签收过程属实,与本公证书粘连的附件为签收文件的复印件,与陈 建存签收文件的原件相符。本公证处仅是对上述现场签收文件时客观状况的真 实记录,对现场签收的 11 份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不作任何评价。”请你公司说明 上述公证仅对《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权豁免函》等 11 份文件存放于陈建存 处予以了公证,对文件签署的真实性不做任何评价,请你公司说明做存放公证 的意义。 回复: 本次债务豁免事项由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 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华融”)牵头。为确保各 方共同在 2021 年内对公司实施债权豁免,福建华融要求对豁免函的送达情况进 行公证。由于本次债务豁免涉及的债权人主体较多,体量大小及内部管理程序存 在差异,又处于年末的时间节点,且全国范围内突发分散疫情,各债权人无法全 21 部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公章现场签署《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权豁免函》,故 未就文件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公证程序。 (二)根据你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十一项“关 联债权债务往来”中披露,你公司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凭德”)金额为 24,444.5 万元。根据债务豁免公告,此次杭州凭德对公司债 务豁免金额为 83,340.07 万元。请说明: 回复: 1、上述债权金额前后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杭州凭德应付关联方债务的期末余额为 24,444.5 万元;公司在《关于收到<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 中披露,杭州凭德对公司债务豁免金额为 83,340.07 万元。 上述 24,444.5 万元债务的形成原因系基于公司作为借款方、杭州凭德作为 出借方,并由沪美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作为担保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同签订的《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协议》(编号:PDTZ-MSKJ-20191231 号),该协议约定由杭州 凭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通过向公司及其控股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 为 12 亿元的债务重组专项资金借款,借款利率为年化 9%,如公司未按期履行还 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需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杭州凭德 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完全按照上述《借款协议》约定 向杭州凭德偿还已形成的借款及利息,因此除借款本金、利息外,还需按照《借 款协议》约定向杭州凭德支付相关违约金。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基于上述《借款协议》对杭州凭德形成的债 务余额增加至 27,819.32 万元,该增加部分的产生原因如下:(1)杭州凭德代公 司向福建华融偿还应支付的债务利息合计 3,500 万元,并将该笔代付款项纳入上 述杭州凭德对公司提供的 12 亿元债务重组专项资金借款范围内。(2)公司对于 杭州凭德原有未偿还债务持续增加的利息、罚息及账务调整等。 22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后,杭州凭德通过收购新动能持有的对公司 37,942.90 万元的债权、瀚瑞金港持有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柳州动力宝合 计 16,621.22 万元的债权,以及上海金港对福建猛狮新能源 956.64 万元的债权, 合计受让债权金额为 55,520.76 万元。具体债权转让情况详见本回复公告第 6 号《关注函》第(四)项问题的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公司在《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对杭州凭德的债务 金额 24,444.5 万元,杭州凭德本次对公司豁免金额 83,340.07 万元,两者存在 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杭州凭德原有债务本金、违约金及持续产生的利息、罚 息,以及杭州凭德为公司向第三方代付欠款利息,杭州凭德受让原公司债权人对 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债权所形成的对公司新的债权所导致。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在《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对杭州凭德的债务金额 24,444.5 万元,杭州凭德本次对公司豁免金额 83,340.07 万元,两者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系公司对杭州凭德原有债务本金、违约金及持续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杭州凭 德为公司向第三方代付欠款利息,杭州凭德受让原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持 有的债权所形成的对公司新的债权所导致。 2、如存在其他方与杭州凭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请说明你公司以 前年度对其他债权方进行账务处理及证明性材料,其他方对杭州凭德的债权转 让原因、时点、金额。 (1)其他方与杭州凭德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情况 杭州凭德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新动能、上海金港、瀚瑞金港持有的对公 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债权,具体转让过程详见本回复公告第 6 号《关注函》第(四) 项问题的相关内容。 (2)公司以前年度对其他债权方进行账务处理情况 ①新动能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与新动能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 23 币柒亿元,借款期限为叁年。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新动能两笔借款分别 为 8,000.00 万和 4,000.00 万;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新动能 22,000.00 万元借款。收到借款后,公司将前述借款核算在长期应付款中,并按照合同约定 利率 7%核算利息记在应付利息。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新动能的应付债务本息为 37,942.90 万元, 其中本金 34,000.00 万元核算在长期应付款,利息 3,745.18 万元核算在应付利 息,罚息和违约金 197.72 万元核算在其他应付款。 ②上海金港 2020 年 6 月 30 日,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与江苏瀚瑞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后更名为上海金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 赁本金为玖佰万元整(收到银行汇票号为 30790662),期限一年,本金、利息等 核算至长期应付款。2021 年 6 月,该笔租赁到期,福建猛狮新能源与上海金港 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延期后本金金额依旧为玖佰万元整,原各期未偿还租息 按年化利率 6.00%延期两年,本金计入长期应付款-本金,利息等计入长期应付 款-利息费用。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福建猛狮新能源对上海金港的应付债务为 956.64 万元,均核算至长期应付款中。 ③瀚瑞金港 2019 年 12 月 27 日,瀚瑞金港与福建猛狮新能源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合同》,2019 年 12 月 30 日,福建猛狮新能源收到银行汇票(汇票号为 30790277), 金额为 9,882.25 万元,本金、利息均核算至长期应付款。 2020 年 6 月 30 日,福建动力宝与瀚瑞金港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本金为 5,330.00 万元(收到银行汇票编号 30790663),本金、利息均核算 至长期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福建猛狮新能源、福建动力宝对瀚瑞金港的应付 债务为 16,621.22 万元。 24 (3)其他方对杭州凭德的债权转让原因、时点、金额 杭州凭德受让上述债权的原因系基于看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降低公司负债, 帮助公司减负,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因。 律师核查意见: 经访谈债权人杭州凭德,杭州凭德受让上述债权的原因系基于看好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降低公司负债,帮助公司减负,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改善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因。 3、根据公司已披露信息,杭州凭德的股东情况如下图所示,请详细说明杭 州凭德对公司债务豁免事项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请逐一说明杭州凭 德各级股东就债务豁免事项的审议及审批程序,涉及国资股东的,请说明国资 内部审议程序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程序。如已履行,请说明程序的具体内容 及时间;如未履行,请说明此次豁免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目前,杭州凭德的股权结构为,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南高创”)持有杭州凭德 35%股权,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持有杭州凭德 20%股权,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财经”)持有杭州凭德 45%股权且为杭州凭德第一大股 25 东。 经对三门峡财经向上穿透核查,其股权结构为:三投集团持有三门峡财经 74.74%股权,三门峡市国资委持有三投集团 90%股权,河南省财政厅持有三投集 团 10%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持有三门峡财经 25.26%股权,国家开发银行持有国开 发展基金 100%股权。 根据河南高创章程并经对河南高创向上穿透,其股权结构为:河南省农业综 合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河南高创 51%股权,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河南高 创 31.6579%股权,郑州高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持有河南高创 10%股权,三 门峡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持有河南高创 7.3421%股权。其中,河南省财政厅持有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持有 郑州高新投 96.48%股权,河南省财政厅持有郑州高新投 3.25%股权。具体如下图 所示: 结合杭州凭德的股权结构,杭州凭德在做出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决策时,作为 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前应就相关议案形成表决意见,并由其 委派的股东代表在杭州凭德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三门峡财经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关于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杭州凭德受让瀚 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相关债权,同意杭州凭德无条件豁免其持有的猛狮科 技全部债权,豁免债权包括原有债权及通过受让方式新增的债权。 2021 年 12 月 20 日,河南高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杭 州凭德拟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决定同 26 意杭州凭德本次会议拟议议案。 根据宁波致云公司章程,宁波致云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董事 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郭晓月为宁波致云执行董事。根据宁波致云提供的《印章 使用审批表》,郭晓月批准同意了《关于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杭州凭德受让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相关债权, 同意杭州凭德无条件豁免其持有的猛狮科技全部债权,豁免债权包括原有债权及 通过受让方式新增的债权。 杭州凭德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为河南高创、宁波致 云、三门峡财经,各参会股东均同意会议审议议案,形成一致表决意见。本次股 东会决议同意杭州凭德受让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相关债权,同意杭州凭 德无条件豁免其持有的猛狮科技全部债权,豁免债权包括原有债权及通过受让方 式新增的债权。 根据前述,就杭州凭德本次受让债权以及豁免债权事宜,杭州凭德已通过股 东会决议方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作为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 前已就需在杭州凭德股东会审议议案形成表决意见,并由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在杭 州凭德股东会上参与表决。杭州凭德及其股东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所做股东会决议依法有效。 律师核查意见: 就杭州凭德本次受让债权以及豁免债权事宜,杭州凭德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方 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作为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前已就需在 杭州凭德股东会审议议案形成表决意见,并由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在杭州凭德股东 会上参与表决。杭州凭德及其股东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 做股东会决议依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说明,律师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过 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7 三、第 33 号《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1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称杭州凭德的 3 名股东宁波致云、河南高科、三门峡财经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16 日和 20 日履行内部程序,同意杭州凭德受让江苏瀚瑞金港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金港”)、上海金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金港”)、河南新动能猛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动能”) 相关债权,同意杭州凭德无条件豁免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全部债权。我部对相关 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说明: (一)根据你公司向我部提交的报备材料,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 向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杭州凭德向公司提交的《债权豁免函》所载 明时间均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杭州凭德于 12 月 2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债务豁免事项,但相关方于十日 后才函告公司的原因;请你公司逐一核实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等的 相关债务形成时间、与前期定期报告披露是否相符,杭州凭德豁免的债权与相 关方取得的债权转让是否相符;请解释相关债权转让及由杭州凭德对相关债权 予以豁免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有 重大遗漏。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向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杭州 凭德向公司提交的《债权豁免函》所载明时间均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凭 德于 12 月 2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债务豁免事项,但相关方于十日后才函告公 司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21 日,杭州凭德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从新动能、韩瑞金港、 上海金港受让持有公司的债权,同意杭州凭德豁免其持有公司的 100%债权。杭 州凭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相关方拟定、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需要一定的时间。 2021 年 12 月 27 日,杭州凭德与新动能完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2021 年 12 28 月 31 日,杭州凭德分别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完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凭德向公司提交了《债权豁免函》。 2、请你公司逐一核实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等的相关债务形成时 间、与前期定期报告披露是否相符,杭州凭德豁免的债权与相关方取得的债权 转让是否相符 (1)公司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等的相关债务形成时间 ①公司就[2019]租赁字第 ZX1227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对瀚瑞 金港的债务形成时间 2019 年 12 月 27 日,瀚瑞金港与福建猛狮新能源、柳州动力宝签订了[2019] 租 赁 字 第 ZX1227 号 《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合 同 》, 约 定 租 赁 物 转 让 价 格 为 98,822,500 元,租金合计 11442.82 万元,租赁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咨询顾问费为 3458787.5 元,租赁年利率为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按 5%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按 7%计算,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按 9%计算。2019 年 12 月 30 日,瀚瑞金港通过银行汇票(汇票号为 30790277)支付了 9882.25 万元。 故,公司就[2019]租赁字第 ZX1227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对瀚 瑞金港债务形成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 ②公司就[2020]港回租转字第 ZX0623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对瀚瑞 金港的债务形成时间 2020 年 6 月 30 日,瀚瑞金港与福建动力宝签订了[2020]港回租转字第 ZX0623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格为 5330 万元,租金 合计 5688.71 万元,租赁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租赁年利 率为 6.73%。2020 年 6 月 30 日,瀚瑞金港通过银行汇票支付 5330 万元。 故,公司就[2020]港回租转字第 ZX0623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对瀚 瑞金港的债务形成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29 ③公司就[2020]控回租字第 ZX0624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对上海金 港的债务形成时间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金港与福建猛狮新能源签订了[2020]控回租字第 ZX0624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格为 900 万元,租金合 计 963.01 万元,租赁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租赁年利率 为 7%。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金港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 900 万元。 故,公司就[2020]控回租字第 ZX0624 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对上海 金港的债务形成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30 日。 ④公司就《借款合同》对新动能债务形成时间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与新动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7 亿元整。借款金额为新动能给予猛狮科技综合授信金额。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止。借款利率为 7%/年。 2020 年 5 月 13 日,新动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了 1.2 亿元;2020 年 6 月 16 日,新动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了 2.2 亿元;一共支付 3.4 亿元。 故,公司就《借款合同》对新动能债务形式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3 日。 (2)公司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等的相关债务与前期定期报告披露 是否相符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长期应付款披露了瀚瑞金港和新动能的债务金额, 分别为 16,294.47 万元和 34,000.00 万元。瀚瑞金港债务金额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名称 债务本金 利息等 合计金额 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5,330.00 59.40 5,389.40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500.00 1,405.07 10,905.07 合计 14,830.00 1,464.47 16,294.47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与新动能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34,000 3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因公司与新动能签订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 合同,长期应付款仅核算本金 34,000.00 万元,利息费用 1,306.58 万元核算在 应付利息,未单独披露。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与上海金港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更名前:江苏瀚瑞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 同》,租赁本金 900.00 万元。因期限仅为一年,本金和利息分别核算在短期借款 和应付利息,未单独披露。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79 页在租赁情况的融资租赁中披露了瀚瑞金港的上述 两笔债权及上海金港上述一笔债权,披露的内部包括租赁物、合同金额(万元)、 期限及还款方式;在其他事项及“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中披露了猛狮科 技与新动能签署的《借款合同》,已收到新动能 34,000 万元借款。 综上,公司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的相关债务与 2020 年年度报告 已披露的相符。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结合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对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的相关 债务与 2020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的相符。 (3)杭州凭德豁免的债权与相关方取得的债权转让是否相符 杭州凭德向公司出具的《债权豁免函》的附件一债权明细表如下: 31 单位:元 债权截止 现债权人 原债权人 现债务人 原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违约金和罚息 其他相关费用 债权合计 日期 杭州凭德 猛狮科技 2021.11.30 223,229,901.49 18,924,361.12 36,038,898.49 0.00 278,193,161.10 杭州凭德 瀚瑞金港 猛狮科技 福建动力宝 2021.12.31 53,300,000.00 3,278,573.10 0.00 100.00 56,578,673.10 杭州凭德 瀚瑞金港 猛狮科技 福建猛狮新能源 2021.12.31 95,000,000.00 11,174,594.10 0.00 3,458,887.50 109,633,481.60 杭州凭德 上海金港 猛狮科技 福建猛狮新能源 2021.12.31 9,000,000.00 566,302.17 0.00 100.00 9,566,402.17 杭州凭德 新动能 猛狮科技 2021.12.27 340,000,000.00 35,120,555.56 4,308,466.66 0.00 379,429,022.21 合计 720,529,901.49 69,064,386.05 40,347,365.14 3,459,087.50 833,400,740.17 经过公司自查,杭州凭德豁免的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转让的债权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转让给杭州凭德债权相符。 32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就基准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 四笔债权进行对账或提供的说明,杭州凭德豁免的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 能转让的债权与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转让给杭州凭德债权相符。 3、请解释相关债权转让及由杭州凭德对相关债权予以豁免的商业合理性, 相关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有重大遗漏 根据杭州凭德出具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回复》,杭州凭德进行债务豁免主要是基于作为猛狮科技的股东,争取避免猛 狮科技退市,并看好猛狮科技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积极帮助猛狮科技 减轻负债,帮助猛狮科技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2021 年 12 月 21 日,杭州凭德与沪美公司,与沪美公司、雪松集团分别签 署了两份《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宗旨为利用双方拥有的资质和优势,建立 长期、稳定、良好的资源共享与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本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和优 势互补。沪美公司与杭州凭德基于在猛狮科技项目上所享有的股权、债权、表决 权等权益,在后续的猛狮科技重组或重整中,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联合体。双方 共同努力实现猛狮科技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净资产转正,后续双方在推 动猛狮科技破产重整中共同获得投资人资格。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猛狮科技的 重整计划为准。 《战略合作协议》在法律上系对未来公司可能进行的重整事项的意向框架性 约定,不构成约束;但是从商业上可能具有潜在的商业机会和空间。结合访谈了 解的情况,杭州凭德对相关债权予以豁免是基于其自身的商业判断和选择。 综上,相关债权转让及由杭州凭德对相关债权予以豁免事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债权转让及由杭州凭德对相关债权予以豁免事项真实、 33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二)根据回复,三门峡财经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了相关事项,请结合其 《公司章程》,说明审议上述事项是否需要经过其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涉及国 资股东的,是否需要经过国资的审议程序及主管部门的报批程序。请你公司律 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根据回复,三门峡财经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了相关事项,请结合其《公 司章程》,说明审议上述事项是否需要经过其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三门峡财经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章程。” 根据三门峡财经的公司章程规定,杭州凭德债务豁免事项不需要经过三门峡 财经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三门峡财经的公司章程规定,杭州凭德债务豁免事项不需要经过三门峡 财经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2、涉及国资股东的,是否需要经过国资的审议程序及主管部门的报批程序。 34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杭州凭德公司章程,结合杭州凭德的股权结构,杭州凭德在做出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决策时,作为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前应就相关议 案形成表决意见。 如前所述,根据三门峡财经的公司章程,杭州凭德债务豁免事项不需要经过 三门峡财经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2021 年 12 月 16 日,三门峡财经召开临时董 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关于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有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杭州凭德受让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相关债权,同意杭州凭 德无条件豁免其持有的猛狮科技全部债权,豁免债权包括原有债权及通过受让方 式新增的债权。 根据河南高创的公司章程,河南高创出具了《说明》,说明杭州凭德本次债 务豁免并不构成河南高创的资产处置,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就杭州凭德本次债务豁免河南高创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履行了审议及 审批程序。2021 年 12 月 20 日,河南高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于杭州凭德拟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决定同意杭州凭德本次会议拟议议案。 杭州凭德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为河南高创、宁波致 云、三门峡财经,各参会股东均同意会议审议议案,形成一致表决意见。本次股 东会决议同意杭州凭德受让瀚瑞金港、上海金港、新动能相关债权,同意杭州凭 德无条件豁免其持有的猛狮科技全部债权,豁免债权包括原有债权及通过受让方 式新增的债权。 根据前述,就杭州凭德本次受让债权以及豁免债权事宜,杭州凭德已通过股 东会决议方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作为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 前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杭州凭德股东会拟审议议案形成了表决意见。杭州凭 德及其股东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律师核查意见: 35 杭州凭德本次受让债权以及豁免债权事宜,杭州凭德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作为国有股东的三门峡财经及河南高创在参会前按照其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杭州凭德股东会拟审议议案形成了表决意见。杭州凭德及其股东已 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三)根据回复,公司已取得全部机构债权人有关豁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 件或不能提供审批程序文件的说明,请说明不能提供审批程序文件的债权人名 称及原因。 回复: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7 号)进行详细回复,12 家豁免 债权人中公司已取得 10 家债权人有关豁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件,未提供豁免债 权人有关豁免债权的内部审议文件的债权人为华融投资、福能(漳州)租赁,根 据上述两家债权人提供的说明,其未能提供内部审议文件的主要原因分别如下: (1)华融投资不能提供审批程序文件的原因 华融投资已就本次债务豁免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但根据华融投资《保密工 作管理规程》的规定,本次要求提供的内部批复文件密级种类为商业秘密二级, 即为华融投资的重要保密信息,如果泄露将对华融投资利益或信誉造成重大损害 或在某地区或业务领域造成重大损害,不便对外提供。 (2)福能(漳州)租赁不能提供审批程序文件的原因 福能(漳州)租赁母公司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猛狮科技债务重组化解退市风险及参与重整财务投资 36 方案的议案》,已按规定程序履行内部审批,决策流程完整有效。但内部决策相 关会议内容涉及到多个事项,无法对外提供内部审批流程相关材料。公司公告的 豁免金额与福能(漳州)租赁审批情况相符,且福能(漳州)租赁未与公司签订 任何抽屉协议。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