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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撤回上诉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2-02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撤回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经
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
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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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
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
六次(临时)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
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亦同意进行预
重整。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拟
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公司向法院提
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粤 03 破
申 409 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
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
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
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
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
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2)。

    2021 年 12 月 13 日,因不服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提起上诉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二、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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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撤回对(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破终 17
号),裁定如下:

    “准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
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
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对公
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
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
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
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
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
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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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2)粤破终 17 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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