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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3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内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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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传闻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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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证券交易所要

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证券交易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证券交易所

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二十三条暂缓披露、免于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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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

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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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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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

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公告文稿和会议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三十五条   在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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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对外报送的审批、管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前,应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

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

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

查,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证券部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

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

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

等,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

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

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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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

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

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

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六章    内幕信息在内部传递、审核和对外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证券部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按上述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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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第三十四条所述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发生第三十六条所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和披

露流程。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证

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

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回复、报告。

    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证券交易所,

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证券部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

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

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证券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日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和主要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11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12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

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

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监事会要求的,董事会秘

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13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对内部审计的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

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

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如(四)所列的对外宣传文件由证券部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其余对外宣传

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部门草拟,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分

管副总经理审核。所有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报董

事长签发后发布。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公司章程所列的报刊和网

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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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

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

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

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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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

告、申报和监督制度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

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六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16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

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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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

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

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九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证券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

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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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

关责任。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并报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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