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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3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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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

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

确意见;

    (六)存在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

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

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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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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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除采

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

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

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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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

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

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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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

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

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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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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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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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可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

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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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有关提案

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

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所

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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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可种 ;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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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有损股东合法权利的不

适当障碍。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

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交易的具

体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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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

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

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

做出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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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异议函的 内容。

    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发言环节,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

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应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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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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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

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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