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3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2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
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实施细则履
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
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
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