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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猛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4-3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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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

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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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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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本人

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4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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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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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行为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

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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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将可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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