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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达:关于对公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11-21  

						                  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的委托,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王利民律师、余泽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亿利达收到的中小
板问询函[2018]第 792 号《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对法
律法规的理解做出。本所已得到亿利达的保证, 即其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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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 1: 请结合出让方所持有你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 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违反股份
        限售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安排和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MWZ AUSTRALIA PTY LTD
                 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安排和约
                 定如下:


                 1.     本次股份转让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及 MWZ AUSTRALIA PTY LTD(以下合称“转
                        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亿利达 67,446,600 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15.22%,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浙商资产(以下或称“受让方”)。
                        其中, 章启忠先生拟转让所持有的亿利达 15,750,000 股股份(占亿利达总
                        股本的 3.55%), 陈心泉先生拟转让所持有的亿利达 10,855,600 股股份
                        (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2.45%), MWZ AUSTRALIA PTY LTD 拟转让所持有
                        的亿利达 40,841,000 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9.22%)。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结合正式交易协议签署前二级市
                        场股价并考虑控制权转移、受让方的战略投资定位及亿利达的经营状况、
                        盈利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


                 2.     本次表决权委托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将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正式交
                        易协议同日,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章启忠先生将除标的股份外的其所
                        持有的亿利达 35,446,560 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8%)所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二)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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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股份转让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
                        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董监
                        高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披露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公开披露的资料以及亿利达、章启忠先生、
                        陈心泉先生的说明,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在亿利达的任职及持股情况
                        等具体如下:


                                                                                                   单位: 股
                                            截至 2018 年 1                                       本次拟转让股份
                                                              其中: 限售   限售     本次拟转让
                         姓名     任职      月 1 日直接持有                                      数占直接持有的
                                                              股份数量     原因     的股份数量
                                            亿利达股份数量                                        股份数比例
                                 董事长、                                  董监高
                        章启忠                63,000,000      47,250,000            15,750,000        25%
                                 总经理                                     限售
                                                                           董监高
                        陈心泉 副董事长       63,000,000      47,250,000            10,855,600      17.23%
                                                                            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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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本次拟转让股份数量均未超过该等
                        人员各自直接持有的亿利达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
                        定。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等互联网公开信息的查询及亿利达、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出具的
                        说明,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及 MWZ AUSTRALIA PTY LTD 不存在上
                        述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基于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股份转让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 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意向书》及章启忠先生、浙商资产分别
                        说明与确认, 本次表决权委托系章启忠先生将所持有的亿利达
                        35,446,560 股股份的全部股东表决权、提名及提案权、召集、召开和出
                        席股东大会的权利等股东权利委托授予浙商资产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
                        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属于合法有效的委托行为。


        (三)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不违反相关主体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亿利达确认,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有关股份限售承诺
                 及执行情形如下:


                 1. 章启忠先生及其配偶陈金飞女士、陈心泉先生在 2012 年亿利达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承诺: 自亿利达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亿
                        利达股份, 也不由亿利达回购该等股份。该承诺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届
                        满, 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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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在 2012 年亿利达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承诺: 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亿利达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亿利达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亿利达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亿利达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本次股份转让中, 章启忠先生、
                        陈心泉先生转让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 25%, 符合该项承诺。


                 3.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在亿利达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中承诺: 未来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亿利
                        达股票。该承诺已于 2016 年 1 月 10 日届满, 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基于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不违反相关主体曾作
                 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二.     问题 4: 请说明章启忠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是否与浙商资产签订其他协议, 是否存在
        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表决权委托部分的股权后续转让计划、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
        划。如有, 请及时对外披露,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章启忠先生及浙商资产分别说明与确认, 浙商资产实施本次交
        易之目的系战略投资亿利达并获得控制权, 浙商资产本次受让亿利达的股份数占亿
        利达总股本的 15.22%。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应亿利达控制权转移整体交易的构成
        部分, 浙商资产要求且章启忠先生同意按照最终正式交易协议将章启忠先生持有的
        亿利达的 35,446,560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授予浙商资产行使, 除本次股份转
        让及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外, 章启忠先生持有的剩余亿利达股份不在本次股份转让及
        表决权委托范围内且不受最终正式交易协议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章启忠先生及浙商资产分别说明与确认,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 除《股份转让意向书》及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曾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
        签署的《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外, 章启忠先生与
        浙商资产未签署其他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及亿利达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亿利达、章启忠先生及浙商资产的确
        认, 本次股份转让后, 章启忠先生剩余持有亿利达 47,250,000 股股份。对于该等
        47,250,000 股股份, 章启忠先生已将其中的 31,000,000 股股份质押予浙商资产, 并
        拟按照最终签署的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中的 35,446,560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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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委托授予浙商资产行使。《股份转让意向书》所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事项仅为初步意向, 各方正在沟通并期待就此签署最终正式交易协议, 本次股份转
        让及表决权委托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除前述事项外,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之间不
        存在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表决权委托部分的股份后续转让计划、资金或其他协议
        安排或计划。


三.     问题 5: 请你公司说明章启忠与浙商资产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请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章启忠先生及浙商资产分别说明与确认, 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系本次股份转让
        及相应亿利达控制权转移整体交易的构成部分,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
        浙商资产将成为亿利达控股股东,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
        亿利达实际控制人, 章启忠先生于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将不再谋求对
        亿利达的控制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属于浙商资产和章启忠先生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共同扩大在亿利达股份表决权的情况, 并且,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之间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基于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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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余泽之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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