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转让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2018-11-2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转让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全资子公司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终止转让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1%
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青岛海洋原主要股东刘连河先生不幸去
世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交易无法履行,经交易各方审慎研究,协商一致的结果。
公司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终止股权转让事
项,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转让青岛海洋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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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高定 何元福 管云德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