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亿利达 股票代码:002686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章启忠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2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2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陈心泉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6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6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3:MWZ AUSTRALIA PTY LTD 住所、通讯地址:482 Barkers Road, Hawthorn East VIC 3123 Australia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2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 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 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声明 ................................................................................................ 2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4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亿利达、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章启忠、陈心泉、MWZ AUSTRALIA PTY LTD。 浙商资产: 指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 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自然人姓名:章启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8******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2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2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章启忠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自然人姓名:陈心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22194711******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6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6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陈心泉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2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 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公司名称:MWZ AUSTRALIA PTY LTD 注册地址:482 Barkers Road, Hawthorn East VIC 3123 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陈金飞 注册资本:100 澳元 公司编号:121559340 企业类型:私人股份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咖啡馆等 主要股东:章启忠先生持有 60%股份,陈金飞女士持有 40%股份。 执行董事情况: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亿利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达任职 陈金 执行 澳大利 取得澳大利亚永久 女 中国 无任职 飞 董事 亚 居留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 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3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和陈心泉因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少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5.22%的股份。 二、 未来 12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陈心泉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 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章启忠、陈心泉及 MWZ AUSTRALIA PTY LTD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浙 商资产转让其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67,446,60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5.22%),其中,章启忠拟转让上市公司 15,750,000 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5%),陈心泉拟转让上市公司 10,855,600 股股份(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5%),MWZ AUSTRALIA PTY LTD 拟转让上市公 司 40,841,00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22%)。同时,章启忠拟 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将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35,446,560 股股份 (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商资产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章启忠、陈金飞夫妇。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浙商资产,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浙江省国资委。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启忠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3,000,000 股,MWZ AUSTRALIA PTY LTD(章启忠持股 60%,陈金飞持股 40%)直接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 40,841,000 股,章启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金飞直接、间接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3,841,000 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4%。本 次权益变动后,章启忠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7,250,000 股,约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0.66%,其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03,440 股,约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MWZ AUSTRALIA PTY LTD 不再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心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3,000,000 股,约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2%。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心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52,144,400 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7%。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 股份转让协议 2018 年 11 月 23 日,章启忠、陈心泉及 MWZ AUSTRALIA PTY LTD 与浙商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 股份转让协议各方 转让方(一):章启忠 转让方(二):陈心泉 转让方(三):MWZ AUSTRALIA PTY LTD 以上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合称为“转让方” 受让方:浙商资产 2、 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所合 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67,446,60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5.2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拟转让 标的公司 15,750,00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3.55%), 转让方(二)拟转让标的公司 10,855,60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 司总股本的 2.45%),转让方(三)拟转让标的公司 40,841,00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9.22%);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 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3、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6 (1) 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7.5 元,转让价款总 计为 505,849,500 元。其中,转让方(一)拟转让标的公司 15,750,000 股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118,125,000 元,转让方 (二)拟转让标的公司 10,855,600 股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81,417,000 元;转让方(三)拟转让标的公司 40,841,000 股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306,307,500 元。 (2) 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及进度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a. 第一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 让方分别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252,924,750 元, 其中,向转让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59,062,500 元;向转让方(二)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40,708,500 元; 向转让方(三)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153,153,750 元。 b. 第二期: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五(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分别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242,924,750 元,其中,向转让方(一)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 49,062,500 元;向转让方(二)指定银行账户支 付 40,708,500 元;向转让方(三)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153,153,750 元。 c. 第三期:自转让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的义务 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指 定银行账户支付 10,000,000 元。 4、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7 (1) 双方同意,自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 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 的全部申请文件;在获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 意见书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标的 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过户登记手续。 (2)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当日为过 户登记日。自过户登记日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 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 担。 (3)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 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 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 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5、 特别事项约定 (1) 双方同意,自过户登记日起二(2)个月内,转让方应配合 受让方促使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按 下述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改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a.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标的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 9 名, 含 3 名独立董事。 b. 受让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 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还 8 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 和推动董事长在受让方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 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在转让方(二)持有标的公司股 份不低于 5%的前提下,副董事长在转让方(二)所提 名的非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c. 受让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转让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双方应促使和推动监事会主席在受让方所提名的股东 监事候选人中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d. 受让方有权推荐标的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及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转让方有权推荐标的公司的副总 经理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标的公司依法定程序进 行聘任。 (2)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共同保持标的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现有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并根据实际情 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员工激励、培训、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 管理机制。 (3) 转让方(一)将采用以下方式保障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a. 除 标 的 股 份 外 , 转 让 方 ( 一 ) 同 意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35,446,56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8%)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行使。转让方(一)及受让方将 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另行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b. 转让方(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且浙江省国资委为标 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转让方(一)充分认可浙江省 国资委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转让方(一)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增持股份不谋 求控制权且不影响受让方控制权稳定,并承诺无条件放 9 弃增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情况下除外),或以其他委托、 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标的公司的表决权 比例,亦不会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 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4) 转让方(二)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二十四(24)个月内, 转让方(二)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增 持股份不谋求控制权且不影响受让方控制权稳定,并承诺于 浙江省国资委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无条件放弃该等 增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情况下除外),或以其他委托、协议、 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标的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 会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 他人谋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5)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二十四(24)个月内,由转让方 督促及协助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进科技”)完成以下事项: a. 三进科技取得“年产 50 万套汽车变速器壳体‘零增地’ 技改项目”相应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 b. 三进科技与台州伟隆金属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标的资产均已办理完 成相应的产权证书及/或过户登记至三进科技名下。 c. 三进科技妥善解决《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戴 明西、戴灵芝关于台州三进压铸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所约定的超出台州市路桥灵伟物资有限公司核定使用 土地范围(原属于台州市路桥灵伟物资有限公司核定使 用范围的土地现已变更至三进科技名下)约 20 亩用地 10 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取得该等土地相 应的土地使用权。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2)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8 年 11 月 23 日,章启忠与浙商资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 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 委托方:章启忠 受托方:浙商资产 2、 表决权委托安排 (1) 委托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流通 股共计 35,446,560 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约占标 的公司总股本的 8%)的表决权(包括因标的公司配股、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 整后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行使 (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 方上述委托。除委托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给受托方 11 的标的公司股份及授权股份外,委托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剩 余 11,803,440 股股份相应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受本协议之影 响。 (2) 双方同意,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与本次股份转让安排同步实 施。 3、 委托范围 (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 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受托方自己的 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 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a.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b.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c.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d.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 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 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 宜的事项除外。 (2)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 案,受托方可自行投票,且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 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 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方行 使表决权的目的,但受托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 12 担。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标的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 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 整后的授权股份。 4、 委托期限 (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所约 定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但在以下条件 之一满足之日予以提前终止: a. 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 止本协议; b. 受托方受让委托方所持有的授权股份; c. 受托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所获得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达 到标的公司总股本 25%以上; d. 经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对授权股份进行依法处 分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于其名下之日。 (2)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为稳固标的公司控制权之目的,经履 行必要审批程序,受托方将启动增持标的公司股份相关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协议受让股份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双方同意,如在 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时前述事项仍在实施过程中的,则表决 权委托期限将顺延至受托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标 的公司总股本 25%以上之日止;双方进一步同意,表决权 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3 5、 委托权利的行使 (1) 为保障受托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授权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方应为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 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 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受托方的要求及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 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 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 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 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6、 陈述、保证与承诺 (1) 委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 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b. 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标的公司的在册股东,除已通过标 的公司披露的质押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股份均 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 权利限制导致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受限;亦不存在任何 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c.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不得就授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d. 委托方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 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 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 14 权利; e.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 不得转让授权股份或在授权股份上设定新的质押;如委 托方确有融资需求的,委托方可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质 押给受托方或受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等合规方式进行融 资; f.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合法 承继方是指通过买卖、互易、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或其 他任何合法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授权股份的同时无条件承继本协 议项下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 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应受托方的要求签署令受托方满 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g. 委托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权力; h.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2) 受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 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 主体; b. 受托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合法行使委托权利; c. 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标的公 司及为委托方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标的公司章 程的行为; d.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受托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15 7、 特别约定 委托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进一步放弃其在股份转让协议 第 6.1.2 项下的 1 名非独立董事提名权,受托方有权在表决权委 托期限内在股份转让协议第 6.1.2 项约定基础上增加 1 名非独立 董事提名权,即受托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 (包括提前终止或延期后届满的情况)后,在标的公司董事会出 现非独立董事席位空缺或换届选举时,委托方方可按照股份转让 协议第 6.1.2 项约定重新向标的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 违约责任 (1)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委托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 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 项下的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立刻纠正或采取补救措 施。如委托方在受托方书面通知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五(5) 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受托方有权对委托方的每 次违约行为自行决定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a. 终止本协议; b. 要求委托方强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要求委托方支付相当于授权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的每股转让价格计算所得的授权股份全部价值的 80% 的违约金; d. 要求委托方赔偿受托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 宿费)。 (2)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受托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 16 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 项下的违约,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立刻纠正或采取补救措 施。如受托方在委托方书面通知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五(5) 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的每 次违约行为自行决定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a. 要求受托方强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要求受托方赔偿委托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 宿费)。 (3)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 或者终止的影响。 9、 生效及其他 (1) 双方保证协助标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依法履行自 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成立,并随股份转让协议同 时生效;若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除 或终止。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持有上市公司 63,000,000 股 股份,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上 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因此,章 启忠于 2018 年度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15,750,000 股。自 2018 年 年初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章启忠未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 17 告书签署之日,章启忠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750,000 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合计 31,000,000 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5%,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7%,质押权人为浙商资产。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心泉持有上市公司 63,000,000 股 股份,因其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上述职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因此,陈心泉先 生于 2018 年度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15,750,000 股。自 2018 年年 初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心泉未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陈心泉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750,000 股股份。 综上,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 情况;除已经签署的权益变动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 次权益变动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1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 起前 6 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亿利达的股票行为。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 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0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章启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陈心泉(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3:MWZ AUSTRALIA PTY LTD(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25 日 2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陈心泉身份证明。 2、 信息披露义务人 MWZ AUSTRALIA PTY LTD 注册证明(复印件)、其法 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2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章启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陈心泉(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3:MWZ AUSTRALIA PTY LTD(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25 日 2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公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横街镇亿利达路 股票简称 亿利达 股票代码 0026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注册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章启忠 姓名 1 地 横街镇亿利达路 2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注册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陈心泉 姓名 2 地 横街镇新兴路 6 号 482 Barkers Road,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注册 MWZ AUSTRALIA PTY LTD Hawthorn East VIC 姓名 3 地 3123 Australia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是否 是 √ 否 □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是否 是 □ 否 √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是否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人 3 是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启忠直接持有亿利达 63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4.22%;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陈心泉直接持有亿利达 63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4.22%;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章启忠持股的 MWZ AUSTRALIA PTY LTD 直接持有亿利达 40841000 股,持股 比例为 9.2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章启忠直接持股减少 15750000 股,变动比例为 3.55%;陈心泉直接持股减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少 10855600 股,变动比例为 2.45%;章启忠持股的 MWZ AUSTRALIA PTY LTD 数量及变动比例 直接持股减少 40841000 股,变动比例为 9.22%。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不适用□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是 □ 否√ 不适用□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不适用□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章启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陈心泉(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3:MWZ AUSTRALIA PTY LTD(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25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