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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达:关于对公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的委托,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王利民律师、余泽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亿利达收到的中小
板问询函[2018]第 865 号《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出具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对法
律法规的理解做出。本所已得到亿利达的保证, 即其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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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 1: 你公司于回函中称,章启忠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请结合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性质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
        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具体证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 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及 MWZ AUSTRALIA PTY LTD 与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章启忠先生、陈
                 心泉先生、MWZ AUSTRALIA PTY LTD 将其合计持有的亿利达 67,446,600
                 股股份(约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15.23%)转让给浙商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
                 让”)。同日,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定章启忠
                 先生将其持有的亿利达 35,446,560 股股份(约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8%)所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浙商资产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股份转让
                 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 浙商资产将成为亿利达控股股东,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将成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


        (二)     关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分别出具《声
                 明与确认函》。根据该等《声明与确认函》,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经充分沟
                 通与协商, 为确保亿利达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 章启忠
                 先生与浙商资产分别声明并确认,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为一致行动人,
                 并将严格遵守《表决权委托协议》各项约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章启忠先生与浙商资产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期
                 限内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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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问题 3: 陈心泉系章启忠配偶陈金飞的父亲, 请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说明章启忠与陈心泉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请说明上述人员的一致行
        动安排;如否,请结合双方亲属关系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并提供具体证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章启忠先生在亿利达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 持有亿利达 63,000,000 股股份(约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14.22%); 陈心泉先生
        在亿利达担任副董事长, 持有亿利达 63,000,000 股股份(约占亿利达总股本的
        14.22%), 陈心泉先生为章启忠先生配偶陈金飞女士的父亲。此外, 章启忠先生与陈
        心泉先生存在对台州恒巽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企业共同投资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分别说明与确认, 陈心泉先生与章启
        忠先生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相反证据如下:


        (一)     根据亿利达公开披露的文件, 亿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未将陈心泉先生与章启忠先生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亿利达自上市以来的历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对作为亿利达前十大股东的陈心泉先生与章启忠先生
                 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了披露, 从未认定该两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     根据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分别说明与确认, 章启忠先生与陈心泉先生在
                 出席亿利达股东大会时, 双方均独立行使表决权, 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情形, 不存在协商一致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 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亿利达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三)     自亿利达上市以来, 章启忠、陈金飞夫妇作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一直
                 未发生变动, 其对亿利达的股东大会决议拥有重大影响, 章启忠先生一直担
                 任亿利达董事长及总经理, 对亿利达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等公司行为拥有决定性作用。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章启忠夫
                 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亿利达股份比例约为 23.44%, 陈心泉先生作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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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股东所持有的亿利达股份比例约为 14.22%。章启忠夫妇无需与陈心泉采
                 取一致行动即可实现对亿利达的实际控制, 章启忠与陈心泉不存在形成一致
                 行动关系的动机和必要性。


        (四)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6.3.2 条约定, 章启忠先生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且浙
                 江省国资委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期间, 章启忠先生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
                 持亿利达股份(增持股份不谋求控制权且不影响浙商资产控制权稳定, 并承诺
                 无条件放弃增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情况下除外), 或以其他委托、协议、达成
                 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亿利达的表决权比例, 亦不会与亿利达其他股东及
                 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
                 排, 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亿利达实际控制人地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6.4 条约定, 陈心泉先生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二十
                 四个月内, 其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亿利达股份(增持股份不谋求控制权
                 且不影响浙商资产控制权稳定, 并承诺于浙江省国资委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
                 期间无条件放弃该等增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情况下除外), 或以其他委托、协
                 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亿利达的表决权比例, 亦不会与亿利达其
                 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
                 成类似安排, 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亿利达实际控制人地位。


                 基于《股份转让协议》上述约定及章启忠先生、陈心泉先生分别说明与确认,
                 章启忠先生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浙江省国资委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期间,
                 将不会与陈心泉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 以谋求或协助陈心
                 泉先生谋求对亿利达的控制权; 陈心泉先生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二十四个
                 月内, 不会与章启忠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 以谋求或协助
                 章启忠先生谋求对亿利达的控制权, 双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


        基于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章启忠先生与陈心泉先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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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余泽之 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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