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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达: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涉业绩补偿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6  

						                      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所涉业绩补偿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亿利达”或“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臻律师、陈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作为亿利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浙江亿利达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关
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
资金申购报价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上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已出
具法律意见”), 就本次交易中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或“标的
公司”)2018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所涉业绩补偿(以下简称“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业绩补偿有关的
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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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 即股份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
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亿利达实施本次业绩补偿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亿利达实施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必备文
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交易的审核及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6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
              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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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关于修订<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
              案》、《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监许可[2017]2 号《关
              于核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姜铁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二)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及亿利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铁城信息
              100%股权已过户至亿利达名下, 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喜会计师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编号为中喜验字
              【2017】第 0032 号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
              告》, 截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 亿利达已收到姜铁城、张金路 2 名自然人以股
              权出资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15,875,912.00 元, 变更后股本为
              人民币 428,010,9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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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本次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亿利达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
              共同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每股 14.23 元, 发行对象为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6 名投资者,
              发行股数为 15,284,609 股。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中喜验字【2017】第 003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 15: 00 时止, 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17,499,986.07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出
              具的中喜验字【2017】第 003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2 月 2 日, 亿利
              达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15,284,609.00 元, 各股东均为货币出
              资,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443,295,521.00 元, 股本 443,295,521.0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亿利达
              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 31,160,521 股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亿利达与资产出售方姜铁城、张金路、Gregory Ilya McCrea 签署的《浙江亿利
       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铁城、张金路、Gregory Ilya McCrea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亿利达与利润承诺方姜铁城、张
       金路签署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铁城、张金路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
       诺及相应补偿安排如下:


       (一) 业绩承诺


              1.      利润承诺方姜铁城、张金路共同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以下简
                      称“利润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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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人民币 5, 000 万元、人民币 6, 500 万元、人民币 8, 000 万元(以下
                      简称“承诺净利润”), 利润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9, 5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总数”)。


              2.      如果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当年净利润不足该年
                      度承诺净利润的 90%, 则利润承诺方应对未完成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年度
                      应补偿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年度应补偿金额=(该年度承诺净利润–该年
                      度净利润实现数)/承诺净利润总数×交易总对价金额。


                      如果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间结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足承诺净利润
                      总数, 则利润承诺方应对未完成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应补偿金额按如下方
                      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总数–利润承诺期间累计净利润实现数)/
                      承诺净利润总数×交易总对价金额 –已支付的年度应补偿金额总和。


                      若根据上述补偿原则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 0 元, 则任何一方无
                      需补偿。各方同意, 利润补偿方用于补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交易总对价金
                      额, 即人民币 6.25 亿元。


       (二)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1.      利润承诺方承诺, 当利润承诺方向亿利达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时, 补偿顺序
                      如下:


                      (1) 在外方股东 Gregory Ilya McCrea 留存资金 2,000 万元中相应抵扣(前
                          述留存资金为 Gregory Ilya McCrea 未承担利润承诺对本次交易利润
                          承诺方姜铁城和张金路的补偿);


                      (2) 如果前述(1)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时, 由姜铁城和张金路按照各自之间
                          5: 2 的比例承担, 以股份支付形式向亿利达履行补偿义务;


                      (3) 如果前述(1)和(2)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 不足部分由
                          姜铁城和张金路按照各自之间 5: 2 的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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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2)项所述以股份支付形式向亿利达履行补偿义务之应补偿股份数
                      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亿利达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 则前述应补偿股份
                      数量相应调整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
                      送股比例)。


                      若亿利达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 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
                      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2.      如果利润承诺方须向亿利达进行现金补偿的, 亿利达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利润承诺方, 利润承诺方应在收
                      到亿利达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亿利达
                      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如果利润承诺方须向亿利达进行股份补偿的, 亿利达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利
                      润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 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
                      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亿利达就利润承诺方补偿的股份, 首
                      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 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亿利达股东大会
                      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 亿利达将进一步要求利润承诺方将应补偿的股份
                      赠送给其他股东, 具体如下:


                      (1) 若亿利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 则亿利达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利润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利润承诺方。利润承诺
                          方应在收到亿利达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亿利达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亿利达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账户之后, 亿利达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2)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亿利达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
                          施, 则亿利达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利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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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方实施股份赠送方案。利润承诺方应在收到亿利达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
                          的前提下, 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亿利达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除利润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 除利润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
                          东按照其持有的亿利达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亿利达扣除利润承诺方
                          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利润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
                      股东前, 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三) 减值测试及补偿


              1.      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 亿利达与利润承诺方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并在利润承诺期间最后一年
                      的亿利达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
                      并扣除利润承诺期间内标的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
                      响。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 则利润承诺方就标的资产期末减
                      值额与已补偿金额的差额应对亿利达另行补偿。


              2.      利润承诺方因标的资产盈利差异及减值测试所产生的最终支付的现金补偿
                      和股份补偿总计不超过《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交易总对价金额, 即人民
                      币 6.25 亿元。


三.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一)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出具的中喜专审字【2019】第 0336 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专项审核报告》 铁城信息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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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累计金额
                      承诺净利润     5,000.00      6,500.00      8,000.00    19,500.00
                 实际完成净利润      6,022.63      6,506.03      4,759.87    17,288.53
                         差额        1,022.63             6.03   -3,240.13   -2,211.47
               业绩承诺完成比例      120.45%       100.09%        59.50%       88.66%


       (二) 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出具的中喜专审字【2019】第 0340 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减值测试
              说明之专项审核报告》, 中喜会计师认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即铁城信息 100%的股权, 在考虑利
              润承诺期内的股东增资以及利润分配对估值的影响后, 与原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相比, 没有发生减值。”


四.    本次业绩补偿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
       案》、《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等与本
       次业绩补偿有关的议案, 由于铁城信息未完成 2018 年业绩承诺, 姜铁城、张金路 2 名
       股东进行业绩补偿, 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 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喜会计师出具的中喜审字【2019】第 0877 号《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 铁城信息 2018 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 48,425,767.10 元,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47,598,719.22 元。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约定, 如果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实
              现的当年净利润不足该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 则利润承诺方应对未完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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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业绩补偿, 补偿原则为: 年度应补偿金额=(该年度承诺净利润–该年度净利
              润实现数)/承诺净利润总数×交易总对价金额。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
              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2018 年度应补偿金额为 103,850,258.91 元。


       (二) 业绩补偿方式及股份回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当利润承诺
              方向亿利达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时, 补偿顺序为先扣除 Gregory Ilya McCrea 留存
              资金 2,000 万元, 扣除留存资金 2,000 万元之后, 姜铁城和张金路应补偿金额为
              83,850,258.91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约定, 以股份支付形式向亿利达
              履行补偿义务之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根据亿利达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为 13.70 元, 按 13.70 元计算应补偿股份数, 应补偿股份数为 6,120,457 股, 其
              中姜铁城应补偿股份数为 4,371,755 股, 张金路应补偿股份数为 1,748,702 股。


              自亿利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起 1 个月内,
              亿利达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应补偿股份共计 6,120,457 股。


       (三) 分红返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亿利达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告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亿利达以总股本 443,295,521 股为基
              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0 元(含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亿利达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亿利达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告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亿利达以总股本 443,082,021 股
              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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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约定, 若亿利达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
              现金分红的, 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 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每股已分
              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根据亿利达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姜铁城与张金路总计应返还分红为 856,863.98 元, 其中, 姜铁城应当返还
              612,045.70 元, 张金路应当返还 244,818.28 元。


       本所律师认为, 亿利达本次业绩补偿的方案未违反《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五.    实施本次业绩补偿的相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亿利达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
       案》、《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业绩补偿有关的议案, 同时本
       次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份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亿利达已履行实施本次业绩补偿现阶段
       应当履行的程序, 亿利达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本次业绩补偿的相关议案,
       并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亿利达本次业绩补偿的方案未违反《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亿利达已履行实施
       本次业绩补偿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亿利达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本次业
       绩补偿的相关议案, 并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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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所涉业绩补偿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臻    律师



                                                陈   鹏    律师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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