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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春彦)2021-04-2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
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履职情况作简要报告。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 9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对出席的董事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对
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020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
会会议召开次 9
数(次)
               现 场 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 席 次 数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事姓名   席 次 数 参加会议次 数(次)   (次)      次未亲自出
               (次)   数(次)                          席会议

   刘春彦          4          5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遵
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
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在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如下:

                                     1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专业素养等情况
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聘任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及
财务总监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俊先生为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上述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将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上述议案。经听取公司对议案的情况
介绍、查看相关资料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
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并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在事前对公司预计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客观的了
解。我们认为: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需要与南京天加及其下
属企业发生日常性销售产品交易,该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
决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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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
业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
规定和要求,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完善及修订,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
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
资格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补选张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上述候选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
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
约束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公司制定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制定方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近几年来经营状况良好,发展
前景乐观,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各子公司向公司提出的担保申请主要为其因经营
发展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所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有利于
子公司筹措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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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同意将本
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南京天加及其
下属企业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
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
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
富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具有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能够较好满
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我们同意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公司到本意见发出日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经审阅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
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
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浙商资产, 浙商资产是公司控股股东,因此
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
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
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且鉴于浙商资产已承
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商资产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我们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与国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合作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讨论后认为,公司
子公司向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获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系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和市场化原则,本次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5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
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
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
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
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6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我们
认为,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
产”),是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
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
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
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浙商资产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浙商资产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浙商资产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

                                   7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三、对《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与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相符。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四、对《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2020年一季度会计差错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
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
行补充更正。
      十五、对《关于与国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合作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资产之母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
下属子公司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合作,由国金租赁公司为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服
务,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调度资金的灵活性。本次合
作期限 2 年,合作期内,公司将从国金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余额
不高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在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专业素养等情况
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聘任的总经理(总裁)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总经理(总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江澜先生为总经理(总裁),上述聘任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在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现就前述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在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之间获批的担保总金额
为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实际
发生额为 9,000 万元,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之间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0 万元,公司
对子公司之间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9,000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43,133.06 万元。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授权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
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2020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在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9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
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
     二、对《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
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
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10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在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讨论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朗炫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
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签订《服务合
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定价遵循市场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结余的累计利息,以及尚未支付给供应商的尾款
或质保金合计 2,797,743.98 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承诺后续募投项目尾
款或质保金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
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朗炫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服务合作,由上海朗炫公
司为浙易资产公司提供不良资产业务服务,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且不
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本次合作期限 1.5 年,合作期内,上海朗炫将从浙易
资产获取不高于人民币 600 万元的服务费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
    (九)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11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不良资产服务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讨论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朗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签订《不良资产服务商合作合同》的关联交易建
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定价遵循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关闭控股子公司马来西亚亿利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关闭马来西亚亿利达系考虑到马来西亚亿利达持续亏损,马来西亚
亿利达关停对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影响较小,且马来西亚亿利达已完成人员安置及
相关补偿等工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短期内对上市公司利润
不会产生影响。但是,考虑到马来西亚亿利达规模占公司总体比例较小,且连年
出现亏损,故从长期来看,马来西亚亿利达关停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
    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子公司关停事项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
实施完成,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 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签订不良资产服务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朗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由上海朗炫为浙商资产提供标的债权清收处置服务,
对公司具有一定积极影响,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本次合作期限 1 年,
合作期内,上海朗炫将从浙商资产获取不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服务费用。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特地提前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
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
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
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治理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0 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12
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积极参加法律法规的相关培
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能力。
    六、其他事项
    1、2020 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0 年度,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2020 年度,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4、2020 年度,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同时,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
持。2021 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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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刘春彦述职
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春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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