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将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会议拟审议《关于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 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该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