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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次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
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环保公司”)是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金河环保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正常的经
营行为,其稳定发展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我们认为该担保是必要的。2、由于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呼和浩特市禹水宏管理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是金河环保的股东,因此此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还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金河环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收入来
源可靠,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为金河环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期间能控制其经营
管理活动,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二、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延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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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控股股东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偿借款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
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
健康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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