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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异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沈
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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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
         的;

    (八)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
         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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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财务
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2)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
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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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
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
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
         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
         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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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非主观过错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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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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