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3-0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证券代码:00269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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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8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 11
(六)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12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18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9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9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0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1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2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3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3
(十)其他 ......................................................................................................... 24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5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6
(一)备查文件 ................................................................................................. 26
(二)咨询方式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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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双
指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药业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指
划、本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有效期 指
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等待期 指
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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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双成药业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双成药业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双成药业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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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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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
双成药业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双成药业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9 人,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授予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职务
的数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700 100.00% 1.73%
务)骨干(81 人)
合计 700 100.00% 1.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方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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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予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告日股本总
(万份)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Li
1 董事、总经理 200 28.57% 0.49%
Jianming
2 袁剑琳 董事、副总经理 98 14.00% 0.24%
3 张巍 副总经理 60 8.57% 0.15%
4 王旭光 财务总监 93 13.29% 0.23%
5 于晓风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9 12.71% 0.22%
中层管理人员(3 人) 160 22.86% 0.40%
合计 700 100.00% 1.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方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 1,4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500 万股的 3.46%。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500 万股的 1.7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500 万股的 1.73%。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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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两者的股
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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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
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三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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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
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
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
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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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8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在行权期内以 3.82 元的价格认购 1 股双成药业股票。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82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69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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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1.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91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85 元。
(六)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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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10%;或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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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或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 万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30%;或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
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
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A(卓越)、A(优秀)、B(良好)、C(待改
进)、D(基本合格)、E(不合格)六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
案。
考核分数 >105 分 95~105 分 88~95 分 80~87 分 60~79 分 <60 分
考核等级 AA A B C D E
个人层
面可行 100% 90% 80% 0
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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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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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或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或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 万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或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
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
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A(卓越)、A(优秀)、B(良好)、C
(待改进)、D(基本合格)、E(不合格)六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并提交人
力资源部备案。
考核分数 >105 分 95~105 分 88~95 分 80~87 分 60~79 分 <60 分
考核等级 AA A B C D E
个人层
面可解
100% 90% 80% 0
除限售
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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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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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双成药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双成药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
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
来源、行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授予安排、有效期、等待/限售
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双成药业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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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要
求。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成药
业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
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成药
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
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双成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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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成药
业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成药
业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双成
药业本次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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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成药业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
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期权第三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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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4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0%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行权
/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
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双成药业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双成药业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摊销成本。摊销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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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双成药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
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
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双成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
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国际化路线,
公司的多肽原料药和无菌注射剂已分别通过美国 FDA 和欧盟 EMA 的 GMP 检查,产
品已出口美国;注射用胸腺法新及注射用比伐芦定均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价。公司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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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的提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设置的净利润业绩考核指标为 2021 年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2022-2023 年连续盈利并于 2023 年达成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保证研发
能力的情况下优化商务环节和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
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
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双成药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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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
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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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5、《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方攀峰
联系电话: 021-52583107
传 真: 021-52588686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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