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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1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2 年 8 月制订、2021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
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
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
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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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
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
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予以报告。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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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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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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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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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发
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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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
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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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

     第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
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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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
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
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
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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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
时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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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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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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