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说明(2022年4月)2022-04-30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说明(2022 年 4 月)
经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
订: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特制定本制度。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2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承诺。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删除,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3 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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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4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 日内,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
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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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
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
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
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
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
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
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
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披露上
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
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
8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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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
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
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
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
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9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10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11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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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他期间。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删除,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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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
13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并做好后续管理。
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
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14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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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删除,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15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16 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之
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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