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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16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
加公司收益,通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基础上实现资
金保值增值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非保本型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保本投资。
      第六条
      (一)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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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
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
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一)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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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五)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
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
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
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中风险等级(即
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的委托理财产品实施购买行为前,财务部必须进行风险
评估,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交易方。
     (二)负责购买前论证。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
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部必须对交易对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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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投资方案中应包括:
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
对方资信、具体运作委托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协助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管
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委托理财业
务的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
供担保,并定期回访。根据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
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
负责人报告,并定期向证券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期限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
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
理财收益预测表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
到账。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
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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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法务部、证券部、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
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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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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