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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年12月修订)2022-12-2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1 年 2 月制定、2022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南双
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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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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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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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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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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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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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专业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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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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