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2-01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7)第596-8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敏律师、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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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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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8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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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提案。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00在广西南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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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忠
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
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15:00至2018年11月30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11月27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3,154,446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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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总股份的4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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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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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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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
3,198,0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09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信社申请银行授信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66,35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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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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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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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66,35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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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弃权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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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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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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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