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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 2018 年 11 月 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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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18 人,代表股份 166,352,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081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为 3 人,代表股份
163,154,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1.27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198,0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80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文件。本次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信社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352,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261,20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352,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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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261,20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敏律师、张咸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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