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0-15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614-4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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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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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9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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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又于2019年9月
26日发出延期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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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延期召开会议通知中的时间于2019年10月14日
下午15:00在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欧顺明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13
日-2019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
15:00至2019年10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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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63,091,28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41.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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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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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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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
3,761,06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5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转让并
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374,056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40%;反对1,472,79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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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827%;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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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3%。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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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0.6949%;反对1,47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1589%;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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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
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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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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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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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_ 岳秋莎 _
黄夏 _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