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5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百洋
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与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关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运生 高程海 江虹锐
202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