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644-5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 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召开会议通知中的时间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 15:00在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宇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5月15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34,325,349股,占公司有表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总股份的38.4460%。 法律意见书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法律意见书 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法律意见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 4,732,74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5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581,65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809%;反对4,476,43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4157%;反对4,476,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5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议案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579,259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792%;反对4,478,83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650%;反对4,478,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63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3:《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579,25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792%;反对4,478,83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650%;反对4,478,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63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563,159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676%;反对4,494,93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248%;反对4,49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9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465,70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975%;反对4,592,38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657%;反对4,592,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3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6:《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4,504,20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252%;反对4,502,98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382%;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7792%;反对4,502,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1453%;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755%。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 法律意见书 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法律意见书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法律意见书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朱继斌_ 经办律师(签字) 法律意见书 岳秋莎 _ 黄 夏 _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