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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修订)2020-07-23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代
其履行职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时,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监事会主席。
    第十二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亲自或由监事
会办公室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办公室对有关提案和材料进行整理后,提请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会主
席根据需要征求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案人修改或者补充,提案人应当配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监事会主席可做
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3 日以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事由或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书面传签文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视频方式的,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表决意见或会
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
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
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监事会决议,交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个会计年度内,监事连续三次以上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询问。审议中发现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案,监事
会必要时可推迟表决。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经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监事同意,可以以举手方式统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选择反对或弃权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监事会有权要求有关机构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汇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称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