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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7-23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同意提名张倩女士和张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资料见附

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将采
用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逐项投票表决。以上候选人如经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

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监事会之前,本届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将继续履行职责。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为了配合《公司章程》修订,发挥监事会工作职能,监事会

同意《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7 月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基本情况

    1、张倩女士: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经济师。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1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职于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曾任研究

发展部主管、部门副经理;2020 年 1 月至今担任青岛国信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信研究院中层副职级管理人员;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7 月担任青岛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张倩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控股股东外,与其他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倩女士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认定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2、张雯丽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出

生,本科学历。2013 年 7 月起,先后担任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企划专员,经理助理、行政人资中心副经理、

经理。2016 年 9 月起担任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雯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雯丽女士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