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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8-0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644-7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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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
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召开会议通知中的时间于2020年8月7日下午
15:00在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宇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7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8月4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6,091,281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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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股份的41.8136%。
                          法律意见书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法律意见书
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法律意见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
1,117,9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2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王建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399,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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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选举邓友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369,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97%;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3 选举董韶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214,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42%;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4 选举杨思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165,368,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09%;

    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徐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44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32%;
   2.2 选举何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355,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00%;
   2.3 选举高程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146,20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50%;
    议案3:《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
   3.1 选举张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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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35,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745%;
                        法律意见书
    3.2 选举张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209,221股。同意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46,234,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379%;
                        法律意见书
    议案4:《关于第五届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46,932,281股,占出席会议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19%;反对276,940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2277%;反对27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7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46,950,381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42%;反对258,84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议案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海南佳德信向华夏银行海口分行申
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46,950,381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42%;反对258,84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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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
                        法律意见书
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意见书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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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法律意见书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_                                    经办律师(签字)


                                                    岳秋莎                   _


                                                    黄     夏                _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