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扈鑫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经审阅扈鑫先生的个人履历、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工作
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扈鑫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况。
2、聘任程序合法。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
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扈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君 何 艮 高程海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