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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2-08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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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
      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
      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
      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百洋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百洋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百洋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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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 ALL LAW FIRM(TIANJIN)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广西南
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辉先生
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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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决定召集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146,09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1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
股份数 6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5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46,702,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88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611,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75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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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6、《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 5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1.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46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29.7629%;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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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46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7%;反对 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39.41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46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29.7629%;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48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46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29.7629%;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48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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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46,46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29.7629%;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48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洋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由其他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1,983,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92%;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0%;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87%;反对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29.7629%;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48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
                                                    GRAND ALL LAW FIRM(TIANJIN)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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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粱爽                                        李冠楠




                                                            范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