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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2021-05-19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五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
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
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
管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勉、尽职和自律、
合法合规的原则,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任职合同,公开发表声明与承诺。公司董
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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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独立
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应视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
会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自己
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全
体董事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行职责行使
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赋予的职
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
事长各1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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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职权时,凡应通过会议决
议的,均应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
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协助。有关董事长负责日
常管理的职权除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基本规章来加以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董事会
在授权范围内,可进一步制定董事长、总经理在上述事项上的审批权限。总经理
无权决定的日常业务合同及银行信贷等无抵押负债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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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
规定执行。在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面,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会
议,具体负责会议文件的准备、参会人员的通知、资料的传递、会议安排及会议
记录等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正常情
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
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
事长临时通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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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
表决。

   委托事项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
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
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
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
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原则
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会议议程。提案人拒绝修改或补充,或者提案事项超出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可决定不予列入会议议程,对未
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若理由不被提案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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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经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
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涉及应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应事先由专门委
员会审核,涉及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应征得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同意。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
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
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做主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
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先审核,提出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
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
                                     6
失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除应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无关联董事同意并经全体无关联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

    (四)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
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四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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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法》规定的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管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
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网络及其
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
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决定应做成决议,其余决定可以做成纪要。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
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
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
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
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
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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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九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名称排序按“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表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其
中有关信息披露及其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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