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以前期间担保情况
2016 年,公司针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石化”)与 P&P
Industries AG(以下简称“P&P 公司”)洽谈中的烷基化废酸回收项目,向中石化
出具《担保函》,对担保项目技术谈判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P&P 公司对中
石化应负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
6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博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收购 P&P 公司 100%股权。
2017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博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申请总额度为人民币 1.65 亿元的银行授信,其中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非融资类保函及贸易融资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 期限不超过 5 年。公司
对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对博奥环境 4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其余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截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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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末,博奥环境上述贷款余额为 1,500 万元,公司为此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00
万元。
2018 年,公司拟针对中石化与 P&P 公司洽谈中的烷基化废酸回收项目,向中石
化出具《担保函》,对担保项目技术谈判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P&P 公司对
中石化应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报告期内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担保情况。
3、对外担保余额及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6,500 万元,占 2021 年度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9.20%,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提
供的担保。除以上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
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
公正,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
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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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
控制事项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提供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五、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
八、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
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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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
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制定《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
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独立董事:齐荣坤、王栋、李文、张春光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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