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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实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5号)核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0万张,每张面
值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450,000,0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用 人 民 币
6,581,381.6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18,618.3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
验字(2022)第210C0005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
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实(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近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2”,“乙方1”与“乙方2”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1
序
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哈尔滨博实自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56201010010142 技术创新与服务中心(研发
1
       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分行     4937           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哈尔滨博实自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56201010010142 矿热炉冶炼作业机器人及其
2
       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分行     5127           智能工厂研发示范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博实(苏州)智能                    89070078801500 机器人及智能工厂产业化生
3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科技有限公司                        002861         产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对公
     柜面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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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或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以
后到日期为准。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

    11、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的事项,适用于《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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