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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2022-11-17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呈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
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 1 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
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公司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
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召集
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或电话或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正常情况
下应提前 10 日通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至少提前 3 日通知,在紧急情况下,
可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临时通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
原定会议日期提前 1 日通知。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
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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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加会
议。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
会前 1 日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
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
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
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
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如确因实
际情况议案不能随会议通知一起发出,应就议案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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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
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 1 名
监事主持。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
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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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
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1 名监事做主题中
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
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非关联监事仅有 1 名,
则由该名非关联监事代表监事会作出决议和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
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需上报或公告的做成决议,其余决定可做成纪要。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络人负责记录。联络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
时,由监事会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
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络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
联络员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
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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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名称及排序按“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表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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