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博实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事项进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对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于传福、陈博、孙志强的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于传福、陈博、孙志强的个人履历等材 料,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亦无被中国 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等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齐荣坤、李文、初大智、杨健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